好消息!工资迎来“普调”!

教育   2024-12-11 13:00   上海  

01

各地发布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甘肃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2024年甘肃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增长下线为2.5%。

根据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同意,甘肃省人社厅发布甘肃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2024年全省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2024年全省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2.5%。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适用于甘肃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通知要求,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职工工资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落实。


2.贵州



贵州省人社厅近期发布贵州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下线为3%,增长不设上线。

省人社厅要求,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国有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合理确定本企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工资增长有关规定。

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通过集体协商,按实际经营情况较多地增加职工工资。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经依法协商,可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但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陕西



通知规定: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5%,下线为3%,不设上线。

二、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整和分配。

三、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并向技能人才和一线职工倾斜。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监管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合理确定本企业2024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02

人社部发布

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10月1日)


最低工资不是每年都会进行调整,所以部分省市在2024年会沿用之前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03

最低工资上涨

这些待遇受影响


一、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

1.加班费和社保缴费基数: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相应提高。

2.到手工资:对于部分基层劳动者来说,其工资标准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企业上调基层员工的薪资。

二、试用期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五、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六、医疗期工资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停工停产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且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八、劳动者工资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九、集体劳动合同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以上仅供参考。


来源:综合人社部网站、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51社保网等,编辑:吴进,仅作交流学习用,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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