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勿让时光流逝,错过维权良机

文摘   2024-10-16 16:01   吉林  

你知道吗?

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

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可以主张不再履行义务

本期让我们一起学习有关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案情导入

2017年4月18日,刘某以年租金24000元的价格承租迟某家的园子,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截止至2017年7月1日,刘某共支付租金14000元,至今拖欠10000元未支付,故迟某将刘某诉至长岭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剩余租金10000元。被告刘某在庭审中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迟某的诉讼请求。经承办法官郑娜审理后认为,原告迟某主张权利最后一日为2017年7月1日,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三年,因原告迟某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被告刘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迟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诉讼时效呢?

一、诉讼时效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影响到胜诉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经审理查明,如权利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话,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条件

诉讼时效并非适用所有诉讼案件,一般根据当事人请求内容区分。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给付之诉,主要指以给付价值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如支付欠款、赔偿损失等,同时考虑到信用观念,关系的持久性和特殊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一般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主要体现为:

1、物权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当房屋渗水时,若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维修,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若物业公司无法将房屋修缮至完好状态,业主主张物业公司赔偿损失,那么对该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亲属和配偶之间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此类请求权人处于弱势地位,与被请求人之间经济地位悬殊,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影响请求人的生存利益,引发伦理道德风险,故我国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3、基于人格关系所生的请求权(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如因受害人因名誉等人格权受损而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请求是为了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不仅存在于人的一生中,去世之后也与其后代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应随着时间消逝。若因肖像权受侵害而请求赔偿,则涉及到财产利益,应适用诉讼时效。

4、特殊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公共维修金请求权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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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岭法院

初审:张加新 崔苍竹

复审:李  磊

终审:孙丽艳

松法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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