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
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
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可以主张不再履行义务
本期让我们一起学习有关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案情导入
2017年4月18日,刘某以年租金24000元的价格承租迟某家的园子,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截止至2017年7月1日,刘某共支付租金14000元,至今拖欠10000元未支付,故迟某将刘某诉至长岭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剩余租金10000元。被告刘某在庭审中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迟某的诉讼请求。经承办法官郑娜审理后认为,原告迟某主张权利最后一日为2017年7月1日,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三年,因原告迟某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被告刘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迟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诉讼时效呢?
一、诉讼时效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影响到胜诉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经审理查明,如权利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话,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条件
诉讼时效并非适用所有诉讼案件,一般根据当事人请求内容区分。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给付之诉,主要指以给付价值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如支付欠款、赔偿损失等,同时考虑到信用观念,关系的持久性和特殊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一般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主要体现为:
1、物权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当房屋渗水时,若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维修,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若物业公司无法将房屋修缮至完好状态,业主主张物业公司赔偿损失,那么对该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亲属和配偶之间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此类请求权人处于弱势地位,与被请求人之间经济地位悬殊,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影响请求人的生存利益,引发伦理道德风险,故我国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3、基于人格关系所生的请求权(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如因受害人因名誉等人格权受损而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请求是为了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不仅存在于人的一生中,去世之后也与其后代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应随着时间消逝。若因肖像权受侵害而请求赔偿,则涉及到财产利益,应适用诉讼时效。
4、特殊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公共维修金请求权等。
法条链接
【松原中院欢迎您关注】
来源:长岭法院
初审:张加新 崔苍竹
复审:李 磊
终审:孙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