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过程中,被告陈述因购买原告化肥后,经过化肥检测发现化肥化学含量不足,所以不想支付化肥款,原告也检测了化肥化学含量,检测结果表明化肥含量合格。但经了解,被告是一年后才将化肥送检,存在化肥化学成分自然挥发、送检材料不准的情况。
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释法析理,积极引导。一方面,多次与原告、被告进行沟通,反复陈述利害关系,详细耐心解读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被告能积极主动还款;另一方面,因被告家中突发变故,法官劝导原告能够理解被告的现有状况,互谅互让。最终,经过法官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还款协议,案件成功调解,被告当庭履行还款义务。
下一步,扶余法院将以“无讼”模式为基础,继续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化解纠纷,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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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扶余法院
初审:张加新
复审:李 磊
终审:孙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