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执行中对教育费的认定问题
王玮、刘梵 | 文
一、案例背景介绍
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张某每月承担1000元生活费至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之日止,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2021年5月,钟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支付生活费27000元,教育费125095元,医疗费288元。执行过程中,钟某提交了各种培训费、住宿费、生活辅导服务费、医药费等发票,张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2022年3月,执行局向审判部门征询关于“教育费”,是否包括培训费,审判部门回函:上述教育费一般理解为基本的教育费,即支付给子女就读学校的相关费用。关于基本教育费之外的教育费用,应考虑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教育费中超出基本教育费范畴以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予以支持。在目前国家实行“双减”环境下,对于学科类的教育培训费,均不应予以支持。
二、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焦点在于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认定。现法院执行局发函征询审判业务部门该判项内的“教育费”是否包括培训费,审判业务部门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即本案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教育费中超出基本教育费范畴的费用原则上应不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本案判决支付教育费的时间跨度较长,且“双减”政策之前确有相应教育培训的实际。同时,考虑被执行人张某军的现实状况,本院认为酌情支持教育费5万元为宜。
三、案件总结
当夫妻双方无法通过自行协商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量因素。抚养费的分担需:(1)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2)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3)双方根据实际负担能力合理分担。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父母经济条件相差较大,离婚后子女的生活环境、条件将发生较大变化情况。此时应当在尽量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于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如父母双方因生活条件、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要求增加或减少生活费可告知其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该申请事项不在执行阶段进行处理。
抚养费执行难点是教育费认定问题,应注意区分基本教育费和基本教育费之外的教育费用。小初高阶段的学费、补课费、书本费、生活费、学习用具费、医疗保险费等与学习教育相关的支出费用均属于基本教育费,该部分产生的金额一般较低,实践中争议较小,对该部分费用的执行应予支持。对于学科类教育培训费及课外兴趣班培训费等属于基本教育费之外的教育费部分,实践中往往金额较大,如超出经济能力容易造成执行困难,加深父母间的矛盾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基本教育费之外的教育费用,首先,应当审查是否属于因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不能滥用直接抚养小孩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可向未成年子女了解情况,保证父母对子女在物质生活条件上均尽到养育和照料的义务。其次,应考虑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抚养费需求应与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相符。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前提下,可适当参加兴趣爱好班及教育培训班。最后,基本教育费之外的重大教育费支出,应征得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的同意。在目前“双减”环境下,对于学科类的教育培训费及课外培训费等属于基本教育费范畴以外的费用,另一方不知情或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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