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02
现如今不少小区内都会有流浪猫狗出没,大部分时候人与猫狗都能和谐共处,有的业主还会对流浪猫狗进行爱心投喂,可是,一旦有业主被流浪猫狗抓伤,谁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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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在受伤时年仅8岁,其监护人应当为孩子的人身安全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小王的母亲明知其要去投喂流浪猫却不加以阻止,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关于业主李某,其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投喂流浪猫长达两个月有余,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但客观上对流浪猫的聚集起到一定的“召集”作用,作为孩子的小王都知道到这个相对固定的地点投喂流浪猫,李某对小王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物业公司,其在小区公示栏及业主群发布公告是在该事件发生后,前期对于流浪猫狗的驱赶管理并不到位,应对小王的受伤承担管理不力的过错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小王的监护人、业主李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60%、10%、30%。
法官说法
流浪动物引发的环境、卫生问题以及伤害性事故,近年来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部分爱心人士的投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流浪动物的生活行动习惯,给环境引入相应的危险源,却并不能对流浪动物进行有效的管控支配。一旦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投喂者极有可能要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基于其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取得了对小区的管理权,应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妥善处理好流浪动物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另外,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提醒小朋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