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注销,注销时也经过了清算,劳动者还能要回欠付的工资吗?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一起用人单位注销后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刘某2023年9月至12月工资2.6万余元。
2022年2月25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周某聘请刘某担任公司设计主管一职,签订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3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及时足额发放8月份后刘某的薪资。2023年12月该公司注销,周某为清算组成员。
刘某认为,公司于8月后薪资未能正常发放,其多次向公司提出异议,无果。刘某为讨薪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因公司已注销而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其无奈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其补发该期间公司应发未发放的工资。
周某辩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刘某2023年9月至12月薪资。公司虽有发放工资的义务,但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注销,注销时也经过了清算,且股东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周某不应承担向刘某发放工资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转自: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