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耕地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了严打高压态势,切实守牢18亿亩耕地红线。
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公布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违法占用耕地挖砂取土、修建房屋、挖塘养鱼、建设旅游项目,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4起案件均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个单位和7名自然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法令行则国治。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始终牢牢把握“最严格”的基调,继续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工作机制,持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意见落地见效,严肃查办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案件,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保障耕地安全。
一、辽宁省大连市刘某军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情况。2023年3月,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案件,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侦破刘某军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军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其流转和租用的土地为耕地,且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殷某飞、刚某峰等人在金普新区华家街道某村耕地内挖砂,并使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回填现场,造成47.9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2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军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中,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殷某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刚某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二)警示意义。“保护耕地要像保护文物那样来做,甚至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来做”。落实对耕地的最严格保护制度,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行刑衔接,接到移送案件后迅速立案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勘测、认定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两部门形成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的合力,大力推动被毁耕地修复,对该省涉耕地违法犯罪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张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情况。2023年6月,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案件,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破张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经查,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牡丹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某村43.57亩耕地,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耕地地面硬化、修建房屋、安装设置地秤,造成38.47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8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牡丹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万元;判决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二)警示意义。“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非法建设占用等行为导致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不利民生永续发展,严重危害粮食安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严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联合督办、联动上案等方式,在勘查走访、卫片共享、认定鉴定等方面密切协同,起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触碰耕地红线的犯罪行为,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工作目标,对非法占用、毁坏耕地行为敲响警钟。
三、江西省鹰潭市刘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情况。2023年6月,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侦破“5·1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2023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军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用鹰潭市龙虎山镇某村耕地100亩,挖塘养甲鱼并使用水泥硬化田埂边坡,造成48.83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5月,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警示意义。“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造成种植条件破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技术支持、提前介入、联席会议等机制,形成联勤联动、协同共治工作格局,确保了案侦工作有力推进,被占耕地及时恢复种植条件;鹰潭市委市政府印发《鹰潭市加强耕地保护打造无违法用地城市的实施意见》,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毁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制度保障。
四、湖北省安陆市张某祥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情况。2023年5月,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公安局侦破安陆市张某祥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经查,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祥、左某华等人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开发农村文化旅游项目为由,擅自在安陆市洑水镇3个村农用地上施工修路、平整土地并开采土石20余万立方米,造成203亩农用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6.5亩、一般耕地41.5亩,其他为林地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1月,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祥、左某华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二)警示意义。“耕地红线一定要守住,千万不能突破,也不能变通突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招商引资开发农旅项目等名义掩饰其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造成耕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等恶劣后果。为深挖彻查案件,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调联动;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共同配合检法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取得良好耕地修复效果。面对社会资本下乡,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时刻绷紧守护耕地红线的弦,从事各类建设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坚决杜绝非法占用、毁坏耕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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