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归集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信息并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共享,提升农村住房建设智能化、一体化监督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村住房建设的补助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住房给予补助:
(一)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二)使用符合要求的施工图或者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通用图集;
(三)委托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公益基金,用于支持农村住房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益基金设立。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农村住房的抗震性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主管部门对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已建住房进行抗震性能调查和评估,对通过抗震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等业务,为建房村民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符合农村住房建设特点的保险业务,为建房村民提供防灾防损服务。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保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开展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和从业素质。
乡村建设工匠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与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村规划师、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指导与服务。
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支持建筑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免费为建房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施工技术服务,提供免费服务的时间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提供免费服务的行为作为良好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鼓励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下乡志愿服务,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宅基地使用、质量安全和风貌等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所有权人是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住房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按照约定承担住房使用安全责任。
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定期检查、维护住房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得擅自加层、擅自变动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实施其他危害农村住房安全的行为。
农村住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农村住房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指导,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整改,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住房,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职责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由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的建设管理,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分享一款做土地征收、建设用地报批的勘测定界利器
一、主要功能
软件适配ArcGIS Pro3.0以上版本(3.02、3.15),可以和ArcMap10.X互存共用。软件可一键、批量、智能、自动输出各类土地勘测定界项目所需的所有成果,诸如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地理位置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在图、图幅结合表、国土报件TXT坐标、界址点成果表、界址点点之记、CAD格式图形、地类权属统计报表等。
二、软件特色
ArcGIS Pro土地勘测定界软件适用于土地征收、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农村宅基地审批等项目,只需选择好三调基础数据、用地范围、基本农田三类数据及相关参数,即可无需人为干预处理自动、批量生产勘测定界成果。输出一宗地块勘测定界所有成果时间3分钟左右,效率比同类CAD软件提高10倍多。可按照当地要求自定义报告、图件模板。操作便捷简单,上手快,效率高,是一款傻瓜式一键化的智能勘测定界利器。
三、其他功能
软件还集成多分式标注、标准分幅图幅生成、批量裁影像、批量出图、格式转换等勘测定界业务常用便捷功能。
四、功能一览
序号 | 功能 | V2.8 | V2.9 |
1 | 按地块批量出勘界成果 | √ | √ |
2 | 按项目批量出勘界成果 | √ | |
3 | 输出CAD图形 | √ | √ |
4 | 输出统计报表 | √ | √ |
5 | 输出用地地理图 | √ | √ |
6 | 输出界址点点之记 | √ | √ |
7 | 界址点、地块号连续编号 | √ | |
8 | 自动加密界址点 | √ | |
9 | 批量出土地利用现状图 | √ | √ |
10 | 输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 √ | √ |
11 | 自定义勘界图尺寸及模板 | √ | |
12 | 自动合并报告 | √ | |
13 | 仅输出勘界图不出报告 | √ | |
14 | 自动匹配图纸模板 | √ | |
15 | 自定义配置国土TXT属性字段 | √ | |
16 | 批量建设用地地类追溯 | √ | √ |
17 | 自定义勘测定界报告模板 | √ | √ |
18 | 选择平面、椭球面积 | √ | √ |
19 | 选择界址点成果表坐标小数位数 | √ | |
20 | 批量出勘界相关图件 | √ | √ |
四、软件界面
五、成果案列
V2.8 | V2.9 |
V2.8成果文件夹 | V2.9成果文件夹 |
最新V2.9可按地块、按项目生成勘界成果,方便高效。 案列成果包下载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zwFYFu2nBQ6ca7k1GZt43g?pwd=b3w9 解压密码询:公众号回复“PRO安装” |
六、相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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