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第九条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关于用地预审的重要知识问答
一、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的区别
用地预审又叫土地预审,是土地审批手续的一部分,是土地审批的必要前提,如果想要获得土地审批的项目就需要提前做好预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今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必须预审过关才能批准项目用地。
而用地预审是向国土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由国土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初步审查。用地预审通过后,建设项目才可以进行立项等后续报批手续。
土地审批是从建设项目用地审申请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一整套手续。包括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征地报批等手续。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5.《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第二条 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上述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第(二)款办理要求。上述项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预审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如果不符合这些原则,可能在预审阶段就会被不予受理,希望大家都能够了解相应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我国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三种。
其中,审批类项目是指属于使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核准类项目是指由企业投资并列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项目;备案类项目是指由企业进行投资,在核准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预审的审查内容方面也是需要做到一定的条件的: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四)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做了简化改进:
在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
不需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所有情形);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所有情形);4.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土地的提供txt文件;不涉及占用土地部分单独提供该部分坐标);6.**项目“三调”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上报汇总表(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的);7.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清单页(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公章);或标注项目位置和示意符号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加盖初审机关公章)(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8.**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专家踏勘论证意见(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的需要编制专章,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比例超过 50%的需组织现场踏勘);9.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①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②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③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⑤如该项目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本材料内容并入专章中);10.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①涉及选址的,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如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跨区域的输油、输气管线工程等);②如该项目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本材料内容并入专章中);11.相关图件(涉及选址的):1.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附图;2.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详细规划图件(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相关图件加盖初审机关公章;12.划定矿区的批复文号及范围(或采矿许可证);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涉及矿山项目的);14.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一般控制区)的)。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流程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预审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注:其中需要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日期)。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2019年9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建设项目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未通过核准或审批,确需延期的,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提出用地预审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应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分享一款做土地征收、建设用地报批的勘测定界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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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功能一览
序号 |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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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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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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