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相关知识

文摘   2024-12-14 18:59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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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主要指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项目。

主要文件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5号)等,但近年来用地预审政策有不少新的变化和调整,不断“打补丁”,需要适时出台新的预审管理办法。

一、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二、占用耕地和永农的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应当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补充耕地落实方式,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并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

三、简化改进



最新规定: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提出:取消重新预审,不再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建设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对用地变化情况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2023年5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提出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规定: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提出:

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对于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但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部在用地审查时不再审核农用地转用方案与补充耕地方案,只审查土地征收方案与土地供应方案。

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

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

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报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不再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四、合并办理用地预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019年9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

一是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是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取消前置条件



201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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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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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功能一览


序号功能
V2.8
V2.9
1
按地块批量出勘界成果
2
按项目批量出勘界成果

3
输出CAD图形
4
输出统计报表
5
输出用地地理图
6
输出界址点点之记
7
界址点、地块号连续编号

8
自动加密界址点

9
批量出土地利用现状图
10
输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1
自定义勘界图尺寸及模板

12
自动合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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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输出勘界图不出报告

14
自动匹配图纸模板

15
自定义配置国土TXT属性字段

16
批量建设用地地类追溯
17
自定义勘测定界报告模板
18
选择平面、椭球面积
19
选择界址点成果表坐标小数位数

20
批量出勘界相关图件


四、软件界面



五、成果案列

V2.8
V2.9
V2.8成果文件夹
V2.9成果文件夹

最新V2.9可按地块、按项目生成勘界成果,方便高效。

案列成果包下载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zwFYFu2nBQ6ca7k1GZt43g?pwd=b3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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