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

文摘   2024-12-19 09:23   河南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3〕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政务服务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二)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5种类型,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注销4种类型。(见附件1、2)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

(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四)申请矿业权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资料清单要求提交纸质或电子资料一份。网上申报的,申请人通过四川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网(https://icdnrsc.net/ycsl)登记通道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现场申报的,申请人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纸质资料。申报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应清晰、完整。申报资料的命名应与本通知附件资料清单一致,其它资料的命名应简洁规范,能够代表概括资料内容。提交纸质资料的,应同步提交内容一致的电子资料光盘,纸质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电子资料应为PDF格式的原件扫描件。

(五)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对应类型的申请(登记)书,并按对应类型的资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重复的合并提交。

(六)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七)国有矿山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国有矿山企业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变更矿业权的批准文件。

(八)人民法院将矿业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矿业权申请人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矿业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

(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探矿权延续、保留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以及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新立矿业权和矿业权转让变更申请,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且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不为同一主体的,申请人还应按以下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1.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权重叠,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范围重叠,提交申请人与已设采矿权人签订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新立油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提交双方签订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已设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3.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范围重叠,提交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三、矿业权申请(登记)书要求

(十一)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按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电子报盘软件统一格式制作,按填表说明要求进行填报。

(十二)矿业权申请范围的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十三)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四川省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系统直接传输至四川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网申请人个人中心。

(十四)矿业权申请范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中应明确是否符合永久基本农田有关保护政策。

五、其他规定

(十五)登记管理机关为自然资源部的非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登记,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一网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申请人按本通知规定提交核查资料。

(十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

(十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矿业权人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

(十八)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批准登记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准予登记后,持许可证原件(新立除外;原件遗失的,持原登记管理机关公示无异议的遗失声明公告)、受理通知书、本次登记应缴纳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纳凭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领取纸质办理结果。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或扩大矿区范围登记后,应当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还需持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新立、变更(扩大勘查范围、转让、勘查主矿种)、注销,采矿权新立、变更(扩大矿区范围、转让、开采主矿种)、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在领取办理结果时应当向窗口提交一套纸质资料,纸质资料应与网上申报的电子资料内容一致。

(二十)本通知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适用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登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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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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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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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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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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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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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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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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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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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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