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登山户外的小伙伴问我登山出的事故之后如何赔偿的问题,其中不乏登了珠峰或者攀岩5.13的高手。
01 茶壶峰案
来源:杨梅凤与高富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2民终724号
裁判日期:2021.05.19
2019年10月10日,包括杨梅凤、高富仁在内的11人参加了驴友组织的丹霞山野外登山活动,攀登仁化县丹霞山巴寨山茶壶峰。
当日下午6时许,在下山途中,高富仁没有按照其他人既定方式下山,即在下山过程中没有换绳索(但不能确定高富仁哪时开始下落,以及失控的原因)高富仁利用绳索滑降时摔倒,撞到杨梅凤,导致杨梅凤受伤。
由于杨梅凤受伤严重,并且已临近夜晚,经向丹霞山管委会、丹霞山运营公司、仁化县消防大队、韶关市户外应急救援协会求救,后将杨梅凤营救到山脚下,并送至粤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杨梅凤自2019年10月11日至30日在粤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9天,住院治疗费共26632.3元。
出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建议休养壹个月等。此后又有多项花费。
2020年5月25日,杨梅凤委托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杨梅凤的损伤与本次外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杨梅凤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
杨梅凤受伤后,高富仁支付了杨梅凤25000元。
此后杨梅凤告到法院,要求高富仁赔偿她人身损害赔偿金198629元。
但法院驳回杨梅凤的诉讼请求,受伤的杨梅凤败诉了,此后杨梅凤又提出了上诉,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问题来了:高富仁撞倒了杨梅凤,并使其受伤,法官为什么不让高富仁赔偿?这适用“自甘风险”吗?
02 夹儿沟案
来源:唐兰风、方振国等与郭华生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020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2021.02.03
2019年12月2日,张红卫在“犬行天下”户外俱乐部发出一则“12月3日夹儿沟攀爬召集”信息。
其内容为:“时间:12月3号周二,半天行程;装备:登山鞋,手套,头盔,饮用水。中午下山拼餐;集合地点与时间:3号早8:00四门路口,到点走人”。
郭华生则将上述信息内容在“四棵游泳群”进行转发。2019年12月2日晚上8点左右,方道华(受害者,年逾五旬)在该群回复8:00四门路口我准时到”,郭华生回复确认。
2019年12月3日上午8点,方道华准时到达位于西塞山区板岩××处,与九被告共同参加登山探险活动。
中午11时许,活动人员到达山顶后开始下山,在途中遇到一个近40米深的陡崖,活动召集人张红卫将随身携带的登山绳索放下,用于人员顺绳岩降,蒋进军、詹琼、李春先借助绳索依次降到崖底。
中午11时20分许,方道华第四个岩降,在抓绳岩降过程中不慎坠落山崖。
方道华受伤后,郭华生向110报警。黄石市消防救援支队西塞山中队接到报警后,火速展开救援,经被告指引,救援人员于13时许搜索到受伤的方道华,于下午16时许将方道华紧急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抢救。当日,方道华因伤势过重死亡。
2019年12月4日,黄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方道华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高处坠落伤。
嗣后,方道华的家属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要求同行的八名成员郭华生、周新华、詹琼、李春先、陈纲、蒋进军、陈东刚、张红卫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30%,共计156343.5元。
但法院仅判决张红卫赔偿10%,共计52114.35元。其他同行七人没有赔偿。
问题来了:此案和茶壶峰案有何不同?为什么法院支持了部分赔偿责任,而赔偿方仅为一个人,不包括其他同行者?这适用“自甘风险”吗?
03 鳌太穿越案
这个案子,涉及当年鳌太穿越三人死亡!但很显然不是最后一起......
来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5175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11月中旬,董杰在中华户外网等处发布。
2012年11月23日-25日鳌山赏雪出行活动的召集帖,其中,B线:两天两夜穿越350元/人,会员300元(往返交通费、景区费用、公共装备药品费用、保险费用)。
装备要求:
1、背包(带防雨罩)男65L左右,女45L左右以能装下自己东西为宜,睡袋(中空棉睡袋或者羽绒极限温标为-20左右)、防潮垫;
2、冲锋衣、冲锋裤、抓绒衣、裤,带防滑颗粒抓绒手套或防风手套、羽绒服、抓绒帽、太阳镜(雪镜)、防晒霜(建议高倍的)、雪套、冰抓;
3、头灯(记得带备用电池)、登山杖(建议两根)、炉头和套锅(每个帐篷一套)、高山气罐2个、水壶或水袋;
4、个人特殊药品......。
据此贴,已故杨林军(受害人)报名参加,并缴纳费用300元。
董杰带领杨林军一行10人,于11月23日晚7时从西安包车出发,当晚11时到达太白县,11月24日从太白县城步行开始穿越鳌山,下午到达3300米营地,25日早九时许从营地出发向鳌山的导航架前行,中午抵达导航架,遭遇暴风雪,杨林军及另二人在此次穿越鳌山活动中不幸身亡。
另查,本次活动前,董杰给杨林军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有高风险的商业户外保险,2012年11月30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支付理赔款302000元(含意外身故金、交通补贴金、异地安葬金)。
此后,杨林军家属起诉,请求判令董杰赔偿杨林军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38990元。
最终法院判决:董杰一次性补偿杨林军家属人民币50000元。(我从另外的裁决书看到,董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笔钱没有执行。)
问题来了:
法官为什么用“补偿”而不是“赔偿”?这适用“自甘风险”吗?
01 茶壶峰案
02 夹儿沟案
03 鳌太穿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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