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工资标准
国家层面原有两种法律依据
一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标准,根据劳动者所休病假的连续时长以及本企业工龄来决定。如果劳动者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内,且劳动者的本企业工龄满8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二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的规定。
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现行统一标准
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劳部发〔1995〕309号属于部门规章,因此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劳动保险条例的效力应当高于劳部发〔1995〕309号。但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于上世纪50年代,劳部发〔1995〕309号在上世纪90年代下发,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来看,劳部发〔1995〕309号确定的病假工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但是,因为存在上述法律依据的不一致,实践中,不同地区立法规定病假工资标准时,选择或参照了不同的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废止后,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病假工资标准的规定就成为国家层面唯一法律依据。除非地方另有规定,否则病假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内容来源:中国会计报
“员工之声”调研
如果您是外企德科外包员工,我们诚挚邀请您参与我们的“员工之声”调研。
在繁忙充实的工作中,相信您一定积累了许多有趣的想法、深刻的感受及实用的建议。我们期待聆听到您最真实的声音,并努力让您的工作环境更加舒适,团队合作更加默契,福利制度更加贴心!
扫描下方二维码,提供您的建议与反馈
往期推荐
↓ 点击下方小程序 优质岗位持续更新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