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最新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全文参考《新版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有几点变化。
1、明确新老划段
一、细化分类,分类施策
根据当前分布式光伏发展的实际情况,新管理办法将原有的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两大类,细化成四类管理,以便未来可以分类施策。
1存量项目,可不做项目类型变更
文件明确,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
26MW:从单点接入规模,变成总规模
之前的提法:单点接入规模不超过6MW,项目总规模可以超过6MW。
因此,在实际项目中,可以看到一个地区很多5.9MW的项目。
新管理办法明确为:某公共连接点下的总容量。这样以来,大项目就很难拆分成多个6MW以下的项目实施。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全部纳入地面电站管理!
二、工商业电量上网比例由各省细则规定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三、全国范围内普及“四可”
1)新建项目
2)存量项目
四、鼓励“绿电直供”但应缴纳各类费用
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024年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等,可以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但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点击图片查看小固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