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广东
2025年后并网风光项目按不低于10%/2h配置储能
2024年7月26日,广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扩大新并网项目配置范围及容量。2025年及以后首次并网的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和装机容量大于3万千瓦的光伏项目,按照不低于10%/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鼓励利用自然人及村集体权属等物业建设的光伏项目按需配置新型储能。而且新能源发电项目可跨地市配置储能。
02
江苏
备案2年未开工,江苏省12.31GW光伏项目被移出项目库
2024年7月30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拟将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移出项目库的公示》。
文件显示,共计有69个项目被移出项目库,累计12.31GW。
根据《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为建立“有进有出”的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科学有序规范推进入库项目建设,实现电网资源优化配置,经各设区市梳理核查上报,现将拟移出我省项目库的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如有异议,请于8月1日前书面反馈意见。以上项目在具备条件后可重新申报入库。
03
宁夏
增量新能源项目配储到期未续租视同不满足配储要求,暂停调用
2024年7月31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征求稿》表示,组织各县区及时评估“审而未建”储能项目的建设条件,对备案项目进行排查,清理一批接入意见逾期的项目,严格执行新备案项目电网接入意见有效期一年规定,为增量项目释放电网接入资源。
《征求稿》指出,
增量新能源项目(2022年1月1日后并网):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视同不满足配储要求,不符合并网条件,在重新完成配储前暂停调用。
存量新能源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并网):未配储或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优先弃电至装机容量的10%。并网新能源项目未配储时间超过30天的,重新续租或自建时,按原配储比例2倍规模配置(时长不变)。
新能源场站通过容量租赁配储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自建或签订多年(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的新能源场站,增加优先发电计划安排。
支持容量(功率×时长)超过电化学储能容量2倍及以上的长时、安全、高效储能建设,新能源企业与该类储能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其功率的1.2倍折算配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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