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完善调度运行管理、鼓励平等参与电力市场、优化市场注册、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做好计量结算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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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政策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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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跃升式发展,装机规模占比过半。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电力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类与传统发供用电形式不同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节能力强,是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生力量,各地也陆续出台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
02
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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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考虑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还会不断涌现,为满足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按照典型特征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主体和资源聚合类主体两类。
|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
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这类主体较传统经营主体区别在于单体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难以以传统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但新型电力系统下分布式电源渗透率逐步提高、源网荷储灵活互动需求日益增长,需要针对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特点健全完善相关市场机制。
|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这类主体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中虚拟电厂通过网络通信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聚合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协调优化为系统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需求响应等服务;智能微电网通过电力网络聚合网内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实现一定程度的自平衡,并与公共电网进行电力交互。《指导意见》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将调节容量小的资源聚合为具有更大调节能力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03
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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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供用电行为相对简单,管理方式可以更加灵活,《指导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此外,为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提高企业绿电消费国际认可程度,《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小固理解:之前电网公司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量,只能在厂区红线内消纳,不能直接向红线范围外用电户销售。《指导意见》出台后,企业或许可以通过注册电力新型经营主体,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量,在同一配电台区内,卖给场区红线范围外的用电户,即实现隔墙售电!
04
对新型经营主体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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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实现“四可”
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为避免地方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 要公平承担相关费用
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05
提供相关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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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注册方面
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同时为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 交易机制方面
考虑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接入配电网,为释放更准确的节点价格信号,更大程度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价格参与系统调节,提出要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以更好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
| 计量结算方面
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