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建立预付金制度 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

健康   2024-11-12 16:08   北京  


1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制度,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


根据《通知》,预付金是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对于拨付条件,《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建立相关预付金制度,原则上该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通知》明确,实施预付金的地区,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医保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


《通知》要求,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做好医保预付金对账工作。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核销的会计核算工作。定点医疗机构除按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外,还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


来源/ 中国食品药品网

文/ 中国医药报记者 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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