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目标任务,要求健全党的自我革命的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既是提高制度规范质量的内在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完备性、规范性、衔接性和执行力等方面还存在一定提升空间。新时代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在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优化内容供给、提高规范化水平、推动自我革命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衔接协同、加强执行力建设等方面下功夫,促进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持续完善、优化升级,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自我革命 制度规范 党内法规 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是党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关键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任务。2023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提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针对应对‘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建章立制”,首次在规划纲要中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作出专门部署。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已然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领域。目前,学界对这一体系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四个方面:一是阐释科学内涵,有学者从制度构建、概念分解法等维度界定这一体系的内涵和外延。二是分析生成依据,学者们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制度治党理论、马克思主义系统论、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百余年自我革命制度建设历程等方面回溯了这一体系的理论演进历程与历史渊源。还有学者基于时代背景和现实逻辑,认为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是新征程上解决大党独有难题、跳出“历史周期率”、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三是探讨内容结构,代表性观点有三个层次、“四个自我”制度规范系统集成、“两个体系”和“四个机制”等。四是提出发展方向,学者们认为,完善这一体系可以从制度建构、制度执行、加强主体认同上下功夫。学界既有研究成果为深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探讨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总体上看,多数研究集中于宏观层面的理论阐释,针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针对性策略的研究稍显不足。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为一项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制度安排,需要立足党的建设实践不断完善,提高制度规范质量,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向纵深发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一)提高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质量的内在需要
任何制度规范都需要动态调适。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是推动制度系统建构、促进制度定型、发挥制度效能的必然要求。一是推动制度系统建构的关键环节。党的自我革命作为一个意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自我革命的基本原则、价值立场、战略方针、实践路径等诸多问题域。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关涉多领域的庞大制度系统,必须对其进行统筹安排,确保不同位阶制度规范层次分明、上下配套,不同类型制度规范各司其职、相互匹配,不同形式制度规范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二是推动制度成熟定型的必要前提。任何制度都会经历从建立、发展、完善到趋于成熟定型的演化过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同样需要遵循制度建设客观规律,立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立更有序、效能优良的成熟制度规范体系。三是释放制度效能的应有之义。制度规范通常具有一定生命周期,应通过立改废释,对既有制度规范体系的内部结构进行适用性调整,切实增强其时效性。同时,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保障,应始终围绕自我革命面临的现实问题,及时更新充实规制内容,确保制度规范切实有效。
(二)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向纵深发展的客观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的长期性内在决定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伴随自我革命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一方面,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是凝练自我革命新鲜经验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总结出“六个相统一”“六个相统一”,即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九个以”“九个以”,即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跳出历史周期率为战略目标,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等管党治党新鲜经验和实践要求,亟待将其转化为制度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是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新形势下,“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长期存在,党内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和政治规矩不强,理想信念“总开关”常年失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及落实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依据这一新形势提出“大党独有难题”的时代新问。当前,积极应对大党独有难题,需要作出更多创造性制度探索,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的基础保障。
(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要求以制度优势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为制度化、规范化的党性锻造机制,在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提升“四个自我”能力,确保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党的自我革命各项制度作出更加详细的补充、说明与指正,丰富其具体制度形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对增强全党自我革命能力,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过程中,党的自我革命内部治理效能已潜移默化地向治国理政场域辐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明确了党的自身建设方面的制度以及体制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党的自我革命已然被纳入整个国家治理结构和法治规范体系的历史条件下,处理好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之间的关系,及时补齐制度规范短板,推进其创新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则。当前,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完备性、规范性、衔接性和执行力等方面还存在一定提升空间。
(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备性有待提升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业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部分制度规范欠缺、配套制度建设相对薄弱等问题。
部分基础性制度规范欠缺。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已新增“坚持自我革命的宝贵历史经验”“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等方面内容,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提供了根本支撑。但其中一些要求仍停留在政策宣传层面,一些关于制度规范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未上升为自我革命实体性法规。此外,自我革命制度化实践,要求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涵盖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反腐败斗争等各方面,并切实将制度理念转化为治理实效。但由于新形势下管党治党情态复杂,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新要求还缺少明确制度规定,自我革命制度规范同实践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张力。例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但据统计,现行有效关涉“党内监督”的法规制度共249部,而涉及“党外监督”的法规制度仅6部,可见,党内外监督制度数量差距仍较大,二者协同效应未充分彰显。
配套制度建设存在不足。当前,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存在程序内容缺位问题,影响制度规范的完整性和连贯性。例如,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方面,虽已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党内情况反映等制度安排,但关于集体决策、组织实施等程序性规制内容尚显不足;执纪问责机制方面,虽然已经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但关于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等具体制度规定尚不健全。
(二)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规范性尚显不足
部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在名称使用、条款形式等方面还不够细致,一定程度上存在规范性不足问题。
个别名称使用不够严谨。部分自我革命党内法规未严格遵循法规命名规定,在名称使用上并不规范。例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是关于干部教育培训这一具体工作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五条,以条例命名的党内法规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显然同这一规定不符,没有达到条例的层级,采用细则命名可能更为合适。此外,就立规技术而言,法规名称一般包含制定主体或适用领域、调整事项、位阶效力三部分,但很多法规名称构成要素并不齐备。例如,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央纪委制定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查工作条例》,均未标明制定主体,难以直接从名称中得出制定主体及其相应权力等级关系,易影响法规的实际执行。
个别条款形式较为随意。部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的条款形式存在不清晰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条款标示不明。目前,对于法规的适用范围、公布形式、实行时间等信息标示尚未有统一的标准要求,导致法规条款标示不一致,不利于立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例如,有的法规使用制定机关全称,有的则采用简称;有的法规只标示印发时间,有的则标明了印发时间、修改时间、生效时间等详细信息。二是形式规制混乱。基于制度功能不同,相关党内法规的体例一般表现为条款格式,以党的主张为表征的自我革命政策规范性文件则多采用段落格式。但实际上,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体例却时常发生混淆。
(三)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衔接性仍需加强
自我革命党内法规同相关国家法律的衔接协同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重要要求。但当前,二者在衔接协调过程中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调整规范不明、具体操作不清等问题,影响自我革命系列制度规范的效力发挥。
调整范围交叉重复。理论上,自我革命党内法规维护和调整的是党内秩序,国家法律则主要调整社会秩序,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然而,基于党领导国家的现实逻辑和以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实践要求,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不可能同国家行为完全分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自我革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出现规范内容相互包含现象。例如,党从公权力监督制约出发,统筹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但权力监督机制同政治监督和政治巡视机制都涉及监督这一核心内容,部分条例存在重叠。进一步细化巡视制度、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工作制度等体制机制,厘清党内监督同党外监督制度的联系和区别,不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应成为关注的重点。此外,党政联合发文也是导致党规调整范围与国法趋同的一大影响因素。例如,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调整的主体除各级党的机关外,还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诚然,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在少部分领域的交叉重复,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二者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有机系统。但在具体程序规范层面如何正确处理党规国法共同惩处区域,成为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如若处理不当,则有可能导致党规国法相抵牾,进而损伤二者的权威性和协调性。
转化程序较为模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需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得以实现,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国家法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法规均未对党规国法衔接程序作出具体制度安排,使二者在衔接过程中缺乏明确行为标准。具体而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理应遵循严格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即党内法规经由《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党规系统相关规定进行内部自我审查,判断是否合规,进而同国法发生耦合。但由于具体操作层面的程序规定较少,且党内备案审查机构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明显存在知识储备不足、审查经验欠缺等问题,部分党内法规并未经过严格审查便输入到国法系统中,使国法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紊乱,难以达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预期效果。
(四)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执行力亟须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尚处于立梁架柱的基础性构设阶段,执行机制还存在一定缺陷,影响制度规范实施效果。
适用解释机制有待完善。健全的制度规范适用解释机制对执规主体准确理解并正确运用制度规范至关重要。但目前,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适用解释机制还存在较大拓展空间。一是部分制度规范解释权归属问题不够明确。党章对党的自我革命基本要求、核心内容等根本事项作出权威规定,构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基石。明确其解释主体关乎能否完整构建制度规范解释权体系。但关于党章解释主体的规定还处于缺位状态,相关解释工作也难以顺利开展,不利于党章的实际执行。二是适用解释机制规范化程度较低。就自我革命党内法规而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四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党内法规解释的适用情形、基本主体以及党内法规解释的法定效力。解释制度在概念界定严谨性、法规发布规范性、应用方法成熟度方面均存在改进空间,还不能够细致阐明制度执行的理据缘由,易造成制度执行层面的偏差。
执行督查机制尚存不足。执行督查是确保制度规范执行效力发挥的关键环节。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933.6万人次,其中严重违纪违法、触犯刑律的32.6万人次,占3.5%,可见党内违反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的人数还相当多,督查工作任重道远,执行督查机制仍需健全。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虽明确规定,“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表明权力监督应当是自上而下监督、自下而上监督和平行监督三者平行配置、有机统一。但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中,自上而下监督往往占据主导,其余两者则相对较难贯彻落实。例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虽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内容作出相关规定,但缺少具体工作程序、处理结果反馈、奖惩评价等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章制度。这易导致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具体实践中运行机制不够畅通,难以真正贯穿于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的实效性有待提升。
实施效果评估机制还需健全。开展科学评估工作是推动制度规范优化升级、提升执行实效的有力保障。但当前,实施效果评估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评估主体制度尚未健全。缺少实施效果评估参与主体的类型范围、权利义务、途径程序等具体制度安排,难以有效发挥多元化评估主体合力优势。二是评估指标体系难以量化。对诸如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初心使命等思想层面的制度规范难以形成直接量化标准,如何有效验证此类制度规范实施效果还需深入探讨。三是评估程序存在缺陷。《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要求“积极开展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反馈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党内法规”。这表明党已充分认识到党规评估工作的必要性,但当前实施评估以描述性叙事评价为主,跟踪对策性评估较少,且并未真正建立起内容完备、流程完整、科学规范的系统化评估范式。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需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健全完善。新时代,要从坚持指导思想、优化内容供给、提高规范化水平、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衔接协同、加强执行力建设等方面下功夫,实现制度规范日益完备、制度效能充分释放。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关于自我革命的原创性、标志性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首先,明确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作为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方式,提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要求,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作出系统谋划和顶层设计。其次,揭示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精神动力。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党之所以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党始终保持了自我革命精神”。这就要求把自我革命精神贯穿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始终,以刮骨疗毒的勇气革除制度规范建设存在的长期性、顽固性问题,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解决问题中持续完善。最后,提出了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具体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接续完善指明路向。
(二)优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容供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空白缺位的抓紧建立,不全面的尽快完善”。化解制度规范缺位、失序问题,要求及时填补空白,发展现有制度规范框架,推动实体性、程序性、保障性法规制度配套协调,发挥制度规范应有效能。其一,立梁架柱,健全基础主干性制度规范。依据党章补充党的自我革命相关法规。各类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应遵循党章要求,分解党章中关于自我革命的原则性规定,明确坚持自我革命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目标任务、实践路径等规制内容,探索出台党的自我革命专门法规,为指引自我革命实践提供具体行为规范。聚焦新问题新实践动态调适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七个有之”“四个不纯”“四风”等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痛点、盲点、弱点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问题,建立起具有现实针对性的新制度,使各类型、各层级、各领域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在应对自我革命现实挑战中增强适用性;又要坚持实践导向,有选择性地吸收、借鉴管党治党新鲜经验,适时将妥恰的内容提炼为制度性成果,不断充实完善党的自我革命的各项具体制度规范,夯实党的自我革命实践的制度基石。其二,添砖加瓦,加强制度规范的配套建设。基础主干性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一系列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配套制度规范的细化和明确。进一步完善基础主干法规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及时清理同现行实体性制度规范难以配套、实施困难的冗余条款,确保制度规范的配套建设有序有效,进而实现制度体系和实施体系的耦合互促。
(三)提高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规范化水平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为一套合规范性的行为准则,应进一步提升自身规范化水平。其一,规范使用名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七个名称和四个效力位阶。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应依据各具体制度规范重要程度,正确使用“准则”“条例”“规定”等制度规范名称。同时,还应补充法规命名的程序性规定,实现规范形式与党规效力等级的严格对应。可以采取绝对保留方式,将党章、准则规定为中共中央的规范形式,其他制定主体可采用条例、规则、规定等规范形式,并在其名称处标明具体的制定主体,以便区分各法规制度效力等级。其二,规范条款形式。依据国家法律标准细化自我革命党内法规条款形式,明确条款审议批准机关名称,印发、修改、生效时间等详细信息,确保条款逻辑结构完整。同时,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规制,可考虑从名称、时间、文号、体例等方面着手,对其加以区分,避免二者发生混淆。此外,还应在以指导性条款为基准基础上,适当添加明确性条款,在行文用语的编写表达上兼顾灵活与规范、简洁与详细,避免因语言的模糊性而影响制度规范的贯彻执行,打通制度规范条文和具体工作实践的“中梗阻”。
(四)推动自我革命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的衔接协同
自我革命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的统筹谋划、一体推进是实现二者双轨并进、衔接贯通,进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内外协调的关键环节。其一,建立自我革命党内法规内容审查机制。立法机关要严格区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党的自我革命行为调整领域,开展关于自我革命党内法规草案的实质性审查工作,对存在的同宪法规定相冲突、不协调情形以及诸如短期政策措施、执法司法事项等不宜转化内容,应及时告知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要求其纠正整改,避免党内法规制度的重叠越位。此外,立法机关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关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之间的立法事项分工,选择与党的主张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形态,推动自我革命法规主张得以精准转化。其二,完善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畅通有权制定自我革命党内法规的党的机构与人大法工委以及政府法制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交流借鉴各自立法工作中的技术和经验,并积极开展关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重调整的重大问题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由专家学者、党员干部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参与的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内容规定、规范形式进行会商,从而有效避免因制定主体间的沟通不畅、认知不清造成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的交叉重复,努力形成自我革命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其三,健全自我革命党内法规动态转化的保障机制。注意党规备案审查与国法备案审查的制度衔接,同时加强备案审查与清理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建设,切实推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协调统一。
(五)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执行力建设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所以要把执行体系凸显出来。”建立健全执行机制是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落实落地、成为硬约束的必由之路。化解执行力不足症结,需重点从三方面着力。其一,健全制度规范适用解释机制。明确党规等制度规范解释权归属问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章的制定主体,为保证党章解释的权威性、准确性,可以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视为其解释主体。规范法规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进一步规范自我革命党内法规体系结构与语言表达。此外,还应健全解释主体履职工作机制,将解释主体对制度规范解释情况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之中,增强解释的严肃性。其二,完善执行督查机制。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完善党内监督体制机制,推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等各项监督一体化建设。同时,还应通过立法程序和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多方监督主体的内容、形式、程序、权责,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平行监督的独特优势。其三,健全实施评估机制。完善评估主体制度。细化实施效果评估参与主体的评估范围、参与程序、权利义务等具体规定。合理吸纳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参与主体意见,据此及时弥补规制缺陷和漏洞,提高制度规范适用性和科学化水平。建立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深刻把握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环境、任务、目标等多重要求,围绕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时、效、度设置各评估指标权重。补充跟踪对策性评估机制。及时针对评估中的薄弱项采取应对措施,推动制度规范持续优化。同时,注重把如何更好实现制度规范目标、增强制度规范协调性、提升党员对制度规范满意度等需持续探索的问题作为常态化评估内容,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优化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