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天津人社”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
关于《就业驿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就业驿站建设标准
(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就业驿站建设,增强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天津市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行动计划》,制定本标准。
就业驿站以提升基层就业公共服务效能为目标,充分融入基层综合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党群服务中心、园区、高校等场所,聚焦站点周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近便捷就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需求摸排、就业岗位归集、就业供需匹配等多样化就业公共服务,推动基层就业公共服务便捷化、精准化、多元化,助力就业公共服务全面提质增效,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一)驿站选址。就业驿站选址需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捷、辐射周边等基本条件。标准化就业驿站由街道(乡镇)统筹协调辖区内场地资源,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服务对象需求、服务辐射范围等因素,结合网格化综合管理服务实际,合理规划建设。特色化就业驿站由园区、高校等多元化主体,结合服务企业用工或重点群体就业需求,合理规划建设。
(二)驿站标识。就业驿站统一制作标牌,在明显位置展示,尺寸大小和放置符合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定。标牌内容由“津彩e就业”品牌标志和个性化站点名称组成。
(三)功能区域。就业驿站应具有相对固定的就业服务区域,场地可供长期使用(不少于3年)。其中,可用于开展就业服务的实际面积,标准化就业驿站原则上不低于15平方米,特色化就业驿站原则上不低于30平方米。站点应设立接待服务区、信息查询区、综合活动区等3个基本功能区(上述区域可错峰共用场地)。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功能、服务时间、服务流程、服务人员情况等内容。
(一)接待服务区。按照“一站式”服务标准,以告知单、墙面张贴、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设置指引标识、政策宣传栏、信息公告栏等设施,摆放服务相关材料,符合“一对一”服务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空间和资料暂存设施。
(二)信息查询区。配备互联网台式电脑、触摸式查询一体机或具备基本就业服务功能的电子触屏等信息化查询终端设备。
(三)综合活动区。符合招聘、授课、讲座、沙龙等活动需要,安排适当场地,提供板书或电子课件展示设施,并符合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要求。
依托园区、高校等场所建设的特色化就业驿站,可根据自身特点,在满足就近便捷就业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予以差异化配置。
(一)常驻人员。每个就业驿站设置专职或兼职站长1名(鼓励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街道(乡镇)就业驿站站长)。同时,根据工作量大小,合理配备2名以上常驻服务人员,在公布的服务时间内驻站提供服务。配备的服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就业服务事项、服务内容以及工作标准,熟悉就业信息化平台应用,具备协调解决服务对象相关诉求的能力。
(二)志愿人员。鼓励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高校教师、社会工作人员等积极参与就业驿站建设,开展志愿服务。
(三)专家支持。邀请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专家,定期下沉就业驿站开展就业创业服务,为站点培养就业服务人才。
(四)业务支持。邀请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不定期入驻,为就业驿站开展就业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依托天津数字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以及各区就业创业平台信息资源,拓展移动端、自助端功能,强化就业驿站信息化服务能力。
(一)“找工作”。支持劳动者查看最新招聘岗位信息并投递简历,优先显示就业驿站附近单位招聘信息。
(二)“招员工”。支持周边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住居民等,发布招聘信息。
(三)“看活动”。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查看全市就业服务活动信息,优先显示就业驿站附近就业服务活动信息。
(四)“查政策”。支持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终端设备上查询了解我市就业创业政策。
(五)“做服务”。支持就业驿站工作人员依托移动终端设备,入户摸排辖区劳动力资源、重点群体就业失业等情况,提供就业服务。
(一)组织领导。区人社局协调指导街道(乡镇)、特色站点建设单位以及相关部门重视和支持就业驿站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就业服务融入功能社区,融入用人单位的日常运行和社区劳动者、职业人群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使其能够就近便捷获取就业服务。
(二)规范服务。区人社局指导就业驿站建设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站点岗位职责、首问负责、服务项目公示、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工作人员仪容仪表、服务用语,统一操作规程。
(三)信息保障。区人社局指导就业驿站建设单位以及相关部门为就业驿站提供必要的信息化环境,可一站式接入天津数字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等信息化平台,实现服务对象在站点内的自助经办或远程帮办。
(四)惠企便民。就业驿站对服务对象建立“一人一档”、“一企一档”服务台账,并动态更新。根据就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推行规范服务、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定制服务,定期举办就业创业服务活动。
(五)能力建设。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就业驿站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