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正式印发《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旨在深入贯彻《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提升校园安全标准规范工作要求,明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流程、排查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科学判定、及时消除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照从严治理、防微杜渐、注重实效原则,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教育系统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引起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判定,包括校园消防、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实验实训、校车、校园交通、预防拥挤踩踏、特种设备使用及水电气热运行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消防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一)直接判定(存在任意一条,则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的。
2.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
3.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GB8624)的。
4.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及防烟排烟系统等,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学生宿舍或午休室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5.校内施工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的。
6.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入楼或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的。
7.校园内的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各类房屋建筑,在施工前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或在投入使用前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的。校园内的宾馆、饭店、商场(含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8.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9.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包括但不限于外窗被铁栅栏、铁丝网等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等情形)。
10.实验室内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综合判定(存在任意3条及以上,则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的。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
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外的其他固定消防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不能正常使用的。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或按要求应设而未设专业消防管理人员的。
5.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6.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8.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10.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20%。
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第四条
校舍使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与周边环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建设在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段、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
2.毗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或医院传染病房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
3.与地铁、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
4.周边设有输气输油管、各类污染源、高压电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
(二)地基基础经鉴定出现不均匀沉降,或部分承重构件存在损伤、裂缝或变形的。
(三)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学校用房使用功能及用途,违规搭建构筑物、分隔房间或临时增加宿舍房间、超原设计标准增设床(铺)位的。
(五)使用C、D级危房的。
(六)在校舍屋顶超设计荷载限值堆放物品或增加设备设施的,或在楼内放置超过楼面荷载重量物品的。
(七)建筑阳台、窗台、楼梯及公共通道等临边栏杆不牢固,以及防护高度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
(八)体育馆、图书馆、活动中心、食堂、会议室、礼堂等大跨度钢结构建筑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评估,或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屋顶防水维修作业的。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
(三)食品及原料进货来源不明,未落实可追溯机制的。
(四)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
(五)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不卫生,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
(六)贮存环境不符合要求,导致食品、食品原料变质或受到污染的。
(七)未按规定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餐用具不合格、未消毒或使用不合格洗涤剂的。
(九)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的。
(十)承包经营食堂转包、分包的。
第六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管理三级责任体系的。
(二)实验人员在未得到安全准入的条件下进入实验室(实训场所)开展实验活动的。
(三)未建立实验室(实训场所)重要危险源(包括各类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风险管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分级分类;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等级实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等管理)的。
(四)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使用、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实训场所)或设备的。
(六)违规购买、存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重要危险源的。
(七)在实验室(实训场所)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的实验材料、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的。
(八)未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落实重大设施设备(包括存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危废贮存站、备案生物实验室、涉源场所、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定期环评、检测、监测、维保的。
(九)实验室(实训场所)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或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或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
(十)实验室未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的,未配置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七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二)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三)未建立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或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学校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未按照校内功能分区及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的;未实施校内人车分离管理,且学生步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未在空间或时间上分开设置的。
(五)未设置校门口车辆缓冲区及防冲撞设施(阻车桩、拒马桩等)的。
第八条
国家行业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拥挤踩踏、房屋市政工程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自查或检查中应成立不少于3人工作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结合现场证据讨论后,对事故隐患作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丰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含部委所属高校)。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9月4日印发的《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教发厅函[2023]22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消防部分解读
一、教育部出台《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背景
1.2021-202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期间,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动员、总部署,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2.全面遏制火灾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3.实现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总要求。
4.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质量,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通过深入剖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安全管理缺陷”等关键因素进行梳理归纳,制修订了51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用于更好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教育部《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解读:
(一、直接判定)
1.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的。主要是指没有层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未有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法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岗位等职责,“三管三必须”执行不到位,台账未落实、制度不健全。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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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24条规定,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因此,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3、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GB8624)的。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短时间内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不利于灭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的伤亡。类似可燃、易燃材料的使用,导致火灾迅速蔓延,人员疏散逃生困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5.3条规定,建筑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1.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2.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GB50222-2017)第5.1.1条规定,单、多层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分别不应低于A级、A级、B1级、B1级、B2级、B1级。教学场所、教学实验场所,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分别不应低于A级、B1级、B2级、B2级、B2级、B2级。因此,对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疏散楼梯间和前室、幼儿园居住及活动场所的顶棚和墙面、教室的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并且要从严控制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使用,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
4.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及防烟排烟系统等,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学生宿舍或午休室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建议以住建部门或消防部门要求为准,依据是《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规范》,自动灭火系统是否正常使用应由消防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员测试并提供测试报告。
5.校内施工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的。按要求动用明火施工作业时,要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指派专人现场监护,各类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持证涉嫌违法可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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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入楼或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的。国家、省市消防及有关部门今年以来正在集中开展打击电动自行车入户或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专项行动,并颁布了公告。不听劝阻涉嫌违法,将依法严肃处理。
7.校园内的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各类房屋建筑,在施工前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或在投入使用前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的。校园内的宾馆、饭店、商场(含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设计、图审、验收由住建部门进行,消防执法检查由消防部门进行。住建部门履行消防验收、备案程序后,对宾馆、饭店、商场(含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部门依然要履行开业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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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这是《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属规范性要求。校园属人员密集场所,生命通道必须畅通。
9.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包括但不限于外窗被铁栅栏、铁丝网等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等情形)。这是国家消防局针对打通生命通道开展的“拆窗破网”专项行动,目的是畅通生命通道,严禁锁闭学生宿舍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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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验室内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学校实验室尤其化学实验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数量大、种类多,因此火灾危险性大,在实验过程中常需进行蒸馏、回流、电解等危险性较大的操作,用火用电也比较多,一旦操作失误很容易引发火灾。近年来,学校实验室特别是高等学校实验室火灾时有发生。因此,学校应当将实验室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之一,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防止火灾发生。根据有关规定,严禁将化学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综合判定)
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的,学校内部或周边要设置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障碍物或阻塞、占用,高层建筑周边要满足消防扑救面积。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对照《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要求,考虑热辐射的作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一般保持7m~10m的防火间距。
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外的其他固定消防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不能正常使用的。培养自身专业消防技能人才或聘请专业团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使其正常使用,防止重投资、轻管理现象。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或按要求应设而未设专业消防管理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法律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必须持有国家“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初级证书不能在消控室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第(三)款是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还应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GB25506规定的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二)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
(三)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置在手动状态;
(四)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预案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5.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严格执行消防设计规范要求,严禁封堵消防通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6.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对照相关规定自查整改。
7.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未经住建、消防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已改变的及时整改。
8.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测试是否完好,及时维护维修。
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对照有关设置要求和技术参数执行,注重平时维护。
10.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20%。保证防火门的耐火等级和质量,保持关闭状态,常开启状态不符合防火要求。
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1.环形消防车道:
建筑类别 | 环形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
高层民用建筑 | 1.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
厂房、仓库建筑 |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
单、多层公共建筑 |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
2.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1)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如L形、U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3.尽头式消防车道:
当建筑和场所的周边受地形环境条件的限制,难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其他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
4.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5.消防车道技术要求:
(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3)消防车道的间距:由于我国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定为160m。
6.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7.消防救援场地: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宜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2)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3)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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