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标准是包含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要件、行政执法行为条件、行政执法程序要件、行政执法方式要件、行政执法文书要件等在内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近日,国务院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时强调,“围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目前,我国有的行政区域间存在的“类案不同罚”情况,一定程度上与执法监管规则不完善、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有关。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做到相关区域行政执法标准“一把尺”,有利于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公平正义的更高追求,也有利于高效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自然资源禀赋差别之大在世界上是少有的,统筹区域发展从来都是一个重大问题。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持续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通过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一方面,行政执法标准的跨区域衔接为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设提供了更具体的规则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把坚持统筹协调,着力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原则之一,要求在具体措施上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监管制度及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行政执法标准的跨区域衔接与互通,为跨区域的行政执法协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则,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做到更大范围内的执法统一。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标准的跨区域衔接是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作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内容,强调要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行政执法标准的跨区域衔接,是规划制度统一、发展模式共推、治理方式一致、区域市场联动等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新机制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近年来,各地对行政执法标准的跨区域衔接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合法合理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是避免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的有效手段,是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的必要条件和工作重点。当前,我国一些区域已经出台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对相关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了统一规定。还有的省份内相邻地区联合发布跨区域一体化协同执法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办法,明确在适用法律、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上加强沟通和协同,执行跨区域检查事项和处罚事项统一实施清单、跨区域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应继续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为抓手,从基准制定和使用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
提升本地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具体执法标准,是对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内容进行的细化量化。由于各部门各地区的条件不同,行政裁量权基准理应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进而实现对行政违法问题的针对性施策。我们强调行政执法标准的跨区域衔接,绝不等同于不顾实际情况的基准“一刀切”,而是强调相似条件和相同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建立衔接和协调机制,以解决行政执法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的问题。在制定主体层面,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权限,充分总结各地的执法经验,在做到因地制宜的同时,统筹全局、综合考量,加强不同制定主体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共同制定、交互备案和基准示范等多种形式实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衔接和协调。在制定程序上,针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不同表现形式,严格落实程序要求,确保基准制定的形式合法性。在基准内容上,立足于本地,并参考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相近地方的情况,确保宽严相济、罚过相当,实现基准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执法活动尤其是跨区域执法活动中,依法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不是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参考标准和工作指南,而是依法制定的行政依据,对外、对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属于制定机关必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强调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约束力,明确违反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健全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救济机制。二是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三是在跨区域行政执法中,不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则本身要体现衔接协调的要求,执法机构在工作中也应当注重协同行动。在这方面,既可以将执法证据材料的互认作为突破口加强对事实认定操作标准和流程的协同,也应积极探索对重点治理领域、多发常发、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的会商协调,为行政执法提供更有效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