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医疗器械广告,别踩红线!

政务   2025-01-08 21:03   北京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医疗器械广告。然而,这些广告并不是随意发布的,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医疗器械广告的相关规定。



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医疗器械广告,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宣传医疗器械的广告,比如血糖仪、血压计、轮椅、助听器等等,这些广告可不能随便乱发。


那么,医疗器械广告到底有哪些红线不能踩呢?


1.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比如说什么“包治百病”“绝对安全”之类的,这些可都是广告法的大忌。


2.不能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就算你的产品真的很有效,也不能在广告里直接说出来,得让用户自己去体验、去感受。


3.不能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这个就好比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不能自我吹嘘,夸大其词。


4.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就算是大明星、大网红,也不能随便代言医疗器械广告,否则,可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5.得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等:广告内容要把产品的禁忌、不良反应都标出来,让用户看得明白,用得放心。



那么,万一违反了这些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如果发布了违法的医疗器械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那还要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那罚款的金额更是要翻倍。


2.如果广告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医疗用语,还容易让推销的商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话,那罚款的金额可是要更高。甚至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同时,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除了内容要求和审查程序外,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还受到一些特定的限制。例如,如果某个医疗器械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那么在暂停期间,是绝对不能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也是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如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违反了上述规定,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时,必须格外谨慎,切勿触碰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附:相关法律条文原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北京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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