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管理
2 第一次工地会议即施工监理交底会议
3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5分包单位资格审核
6工程变更与工程洽商
7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
8 工程(批)隐检、预检及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9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0工程项目监理月报编制
11 监理例会与会议纪要
12工程资料、监理资料的管理与归档
13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
14合同及其它事项的管理
(6)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7)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1)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2)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 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