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党纪处分是根据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依照规定免予党纪处分,并不意味着对违纪党员放任不管,而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免予党纪处分应当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形成免予处分决定书,按照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免予处分决定作出后,也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免予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抄送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责编:姚润萍
编审:陈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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