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农商银行以案说险风险提示|远离非法集资

文摘   2024-12-16 21:50   江西  


非法集资具有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的特点,集资群众损失惨重。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收益”、“无风险”的所谓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01
曾某某等人以“种植农产品牛樟芝”名义集资诈骗案




 2020年1月,晋江市公安局对曾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2017年6月至9月,曾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伙同他人成立“福建省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虚构牛樟椴木培植项目,以高额回报并承诺产品回购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诱导民众投资。投资者以每单6000元的价格购买牛樟椴木,通过静态与动态两种模式获利。静态模式为投资后每单可按66元/周获得高额补贴,两年后公司以原价回购椴木;动态模式为发展下线购买的投资者,可按下线投资情况获得推广奖励。2017年8月12日,刘某某、王某某入股该公司,伙同曾某某以原经营模式继续吸引民众投资。后刘某某再设立福建省某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三人共同经营管理,承接福建省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有业务和剩余资金,增加高额回报、团队报单奖励和购车奖励等诱饵,虚构大量产品投放市场、公司将上市等情况,通过举办活动、媒体宣传、参观培育园等方式宣传造势,成立分公司组建多个团队发展下线等,进一步扩大集资规模。至案发三人非法吸收资金约9951万余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分别为4767万余元。2022年6月1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退赃。2022年12月2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9年6月,泉州市丰泽区公安局对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张某某以北京某某基金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分公司”)名义推广北京某某资产公司“农业银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中信银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等理财产品,并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广为宣传,承诺客户每月5%至10%不等的利息收益。2018年9月,北京某某公司、北京某某资产公司发布清盘公告,停止所有业务,对投资者的债权进行兑付。张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向1725名投资者非法募集资金7.32亿余元,造成1060名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11亿余元。本案涉案的北京某某基金公司、北京某某资产公司以及泉州分公司均有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且公司与投资者均有签订《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等投资合同,让投资人误以为是正规的投资理财公司。实际上北京某某基金公司、北京某某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金融融资。2022年8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责令张某某赔偿1060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11亿余元。

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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