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具有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的特点,集资群众损失惨重。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收益”、“无风险”的所谓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2020年1月,晋江市公安局对曾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2017年6月至9月,曾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伙同他人成立“福建省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虚构牛樟椴木培植项目,以高额回报并承诺产品回购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诱导民众投资。投资者以每单6000元的价格购买牛樟椴木,通过静态与动态两种模式获利。静态模式为投资后每单可按66元/周获得高额补贴,两年后公司以原价回购椴木;动态模式为发展下线购买的投资者,可按下线投资情况获得推广奖励。2017年8月12日,刘某某、王某某入股该公司,伙同曾某某以原经营模式继续吸引民众投资。后刘某某再设立福建省某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三人共同经营管理,承接福建省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有业务和剩余资金,增加高额回报、团队报单奖励和购车奖励等诱饵,虚构大量产品投放市场、公司将上市等情况,通过举办活动、媒体宣传、参观培育园等方式宣传造势,成立分公司组建多个团队发展下线等,进一步扩大集资规模。至案发三人非法吸收资金约9951万余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分别为4767万余元。2022年6月1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退赃。2022年12月2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