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定点药店,迎来巨变

健康   2024-10-03 23:14   云南  

明年起,全国所有定点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将纳入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行“记分”制。


定点药店主要负责人,明年纳入“医保支付资格管理”


今天(9月27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2024年以政策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为主,2025年正式实施。已开展支付资格管理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完善政策,2年内过渡到本意见的框架内。

《意见》明确,管理对象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2.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

人员达一定记分,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

在“压实管理责任”方面,《意见》提到,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医保基金审核结算管理。

对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由作出处理的部门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即作出行政处罚后由行政部门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协议处理后由经办机构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当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医保部门移送的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记分与处理情况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意见》还谈到,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与年度考核、内部通报等激励约束管理制度挂钩。

另外,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年度考核范围及医药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对一个自然年度内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人次超过一定比例的定点医药机构,视情况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及时向本级医疗保障行政监管部门报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

一次性扣完12分,3年内不准再次登记备案

根据公告附件“记分规则(2024版)(推荐)”,国家医保局根据记分规则执行情况,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动态调整
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

记分档次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记分,不分别记分。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各执业点记分应累积计算。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应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医保基金金额、行为性质、涉及相关人员数量等因素,对涉及金额较高、性质较恶劣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

值得关注的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经办机构作出的记分结果和暂停、终止处理措施,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务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1.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登记备案状态应当维护为暂停,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登记备案状态应当维护为终止。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一、记1-3分情形

二、记4-6分情形

三、记7-9分情形

四、记10-12分情形

来源:药店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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