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免费送鸡蛋,被告上法庭!

健康   2024-10-02 23:36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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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一药店开展新店营销活动,78岁老人在领取赠品时却不慎摔倒受伤,这种情况药店应该担责吗?近日,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经营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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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的某药店开展开业酬宾活动,通过购药免费送鸡蛋、药品等引流方式吸引了众多老年人进店选购,家住附近的78岁李奶奶也在店内参与。据视频资料显示,该药店分前后两个空间,中间设有三级台阶予以连接,免费赠送的鸡蛋等物品放置在台阶下方一米处。该台阶铺有浅灰色地砖,旁边无警示语,各个台阶上无警示条纹。李奶奶在领取一袋鸡蛋后,开始从三级台阶的最上级向最下级移动,其视线平视望向画面右边,未注视台阶,在第二或最下级台阶处摔倒在地,碰撞到台阶旁边的白色柜子。店内员工立刻前去搀扶,并及时通知了李奶奶的女儿和拨打120电话。后经医院诊断,李奶奶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右锁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

李奶奶及其家属认为,药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摔倒的主要原因,遂将药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458.2元。该药店则辩称,其工作内容、工作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过错,且李奶奶跌倒是因其自身行为不当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奶奶的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药店在事后案涉区域的最下一级台阶的地面张贴了“小心台阶”警示语,在每一级踏阶上张贴黄黑相间的条纹纸。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药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开展营销活动时,应对参与活动的老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未对台阶张贴警示语,未对踏阶张贴醒目条纹,增加了原告受伤的风险,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是年满78周岁的老人,在参加被告药店安排的营销活动后,自行从台阶上走下台阶时,眼睛未注视台阶和谨慎走路(俗话说:走路不看路),增加了自己行动困难、踏空倒地的风险,原告本人存在重大过错。此时原告对于侵权事件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过错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其次,原告在受伤时已是78周岁的高龄,其老年人体质对于自身受到的损害结果有扩大损失的原因力和参与度,应减轻被告的相应责任。

综上,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当自行负担80%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7995.76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来源:江南法院新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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