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显示:2024年3月8日14时50分许,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社区的宜兴市**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钢结构车间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46.8万元。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起建设单位违法建设、施工单位无资质施工且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缺失,属地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治理不力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宜兴市**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05年8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熊某平,主要从事碳酸钙和石粉生产。2021年底因环保不达标被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委会列入散乱污整治名单,后处于停产状态。
2.溧阳市***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平。2016年4月成立,从事钢结构制作安装,无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公司成员为陶某平及陶某超父子,两人均无建造师资格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人员合格证书。
(二)事故单位原有厂房基本情况
2005年,熊某平注册成立**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向归径社区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共5350平米;2020年1月,重新续签土地租赁合同5年至2024年12月31日。从2003年至2007年,熊某平先后在该地块上建设了总建筑面积约3200平米的钢结构厂房。2005年至2008年,熊某平又在该地块东侧新建了6间2层的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约400平米。
(三)事发厂房工程改建情况
2022年9月18日,熊某平经人介绍,与曹某签订合作协议,由熊某平提供**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有生产场所、办公楼及邻近内港码头,曹某以**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负责轧石制砂生产经营。经双方商定,由曹某负责老厂房拆除及原址钢结构厂房重建工作,建设资金由曹某垫资并从熊某平未来收益中扣除。
2022年11月,曹某在未办理拆除工程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区南侧约1600平米钢结构厂房的拆除和重建工程发包给宜兴市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于当年12月初拆除完毕。后由于重建手续无法办理,宜兴市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实施钢结构厂房的重建。
2023年12月初,曹某联系***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平,双方商定将钢结构厂房的重建发包给***钢结构有限公司,12月10日,**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2024年3月7日,双方签订了《钢结构清包工施工合同》。该厂房实际建设面积约2218平米,东西方向轴线总长53.45米,南北方向轴线总长41.5米,南北两侧檐口高度为13.8米,中部屋脊高度为16.7米。事发工程未办理用地、规划、施工等相关手续,也未经设计。***钢结构有限公司也未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本次事故的工程中该公司临时雇用李某全、徐某保、马某均、陶某彬及陶某平等人进行施工作业。其中,现场焊接作业由徐某保负责,其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资格。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进场进行钢结构立柱安装。2024年1月,立柱安装完成。
2024年2月27日开始,***钢结构有限公司陶某平陆续带领李某全、徐某保、马某均、陶某彬等人进场进行钢结构厂房屋架现场制作及安装作业。
2024年3月8日上午,陶某平带领陶某彬、陶某平、徐某保、李某全、马某均以及陶某超继续进场作业。13时许,钢结构主体和屋顶檩条安装完成,开始屋面彩钢瓦安装铺设。陶某平组织现场人员往屋面吊运彩钢瓦,李某全、马某均和徐某保三人在屋面(高约15米)作业,均戴有安全帽、佩戴安全带(采用低挂高用方式系挂在屋顶檩条上)。陶某彬和陶某平在地面辅助捆绑彩钢瓦并挂钩,陶某超操作汽车吊进行吊运,陶某平在厂房施工点北侧进行指挥(无起重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资格)。14时50分许,共4捆彩钢瓦被吊放至钢结构东侧第一、第二跨横梁上(每捆65片,其中两捆长9.5米,一捆长12米,一捆长12.3米,总重9959千克),随着第4捆彩钢瓦吊放至屋面但未脱钩时(吊钩已不受力,各捆彩钢瓦放置位置如下图),钢结构中轴线东柱发生明显晃动,随即东一、二跨东侧突然坍塌(见以下屋面坍塌照片一、二),李某全、马某均和徐某保三人连同屋顶檩条、彩钢瓦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宜兴市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宜兴市相关领导和应急、公安等部门及属地街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卫健部门立即组织救护力量将3名伤员送医抢救,3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宜兴市及环科园管委会制定善后处置方案,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整个救援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原因为:
(一)***钢结构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接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未进行钢结构厂房屋顶承载力计算,未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缺失。组织吊运彩钢瓦至屋面时局部集中堆放,致钢结构中轴线东柱平面外荷载达到稳定承载强度的5.59倍,导致该柱在柱端弯矩和竖向荷载的作用下瞬间折弯破坏,造成局部屋面结构体系失稳,发生破坏坍塌。同时,施工人员未正确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随坍塌的屋顶一起从高处坠落。
(二)**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进行钢结构厂房建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将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也未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上岗资质进行查验。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企业
1. ***钢结构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接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未按照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依法开展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 **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钢结构厂房建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有关部门(略)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陶某平、熊某平、曹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行政处罚
***钢结构有限公司、创信公司分别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对**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将钢结构厂房的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宜兴市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实施拆除工程的违法行为,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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