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潮”我看】典型案例曝光!经开海昌一企业安全出口闭锁!

文摘   2024-12-19 16:55   浙江  



为深入推进“小微园区(厂中厂)”补短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区街开展“小微园区(厂中厂)”畅通安全通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以及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区街1起安全出口闭锁典型执法案例。


海宁市XXXX服装加工厂安全出口锁闭案


2024年11月7日,海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宁市XXXX服装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海宁市XXXX服装加工厂4楼生产车间有西南、东北侧两个安全出口,西南侧出口锁闭, 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应急责改【2024】 276号,责令限期改正,刘某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员对此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海宁市XXXX服装加工厂及其安全负责人刘某某分别作出处罚款2.2万元和0.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生产车间安全出口锁闭



普法小课堂:


法条详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监制:王森强

主编:章家力

审核:羊姚益

编辑:吴晶浩

美编:张南龙

来源:海昌应急消防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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