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昌街道社会组织自行解散、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
海宁市海昌街道聚能青少年公益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330481MJ9401942E,法定代表人:白维伟,2018年1月8日在海宁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万元,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
本单位的举办者(出资人)为白维伟。理事会由白维伟、陈哲、苏是等3人组成。截止2024年6月,本单位剩余理事1名,陈哲、苏是等2名理事,已失联(不包含辞职)。因本单位长期未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本单位经书面征求全体剩余理事和举办者意见,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决定自行解散,拟依法向海宁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鉴于本单位实有理事会成员无法达到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履行民主程序的条件,理事会无法作出终止决议,本单位全体剩余理事会成员现将解散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宁市海昌街道聚能青少年公益站从即日起解散,其设立的党组织、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等一并解散。海宁市海昌街道聚能青少年公益站所有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项目活动终止,与所有组织和个人的合作交流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海宁市海昌街道聚能青少年公益站名义开展活动。
二、海宁市海昌街道聚能青少年公益站对外信息发布平台(微信公众号、qq群、网站、固定出版物等具体名称)即日起终止运行。
三、海宁市海昌街道聚能青少年公益站将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告清算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
四、海宁市海昌街道聚能青少年公益站郑重承诺:已尽职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充分保障全体理事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本公告全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的现状和全体剩余理事的共同意志。本单位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举办者、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无任何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或任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本单位自行承担全部相关法律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信用惩戒和约束。
海宁市海昌街道聚能青少年公益站
2024年12月24日
联系人:白维伟
联系电话:13567357042
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电话:0573-87280282
海宁市海昌街道聚能青少年公益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330481MJ9401942E,法定代表人:白维伟,2018年1月8日在海宁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万元,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截止2024年11月21日,本组织净资产 12433.65 元。
本单位的举办者(出资人)为白维伟。理事会由白维伟,陈哲,苏是等3人组成。截止2024年11月,本单位剩余理事1名,陈哲,苏是等 2名理事已失联(不包含辞职)。
2024年11月,本组织决议终止。因3年以上未开展活动及无业务活动收入等原因,本组织清算义务人认定无法自行清算,决定终止清算,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设立清算组,豁免清算审计报告等。现将本组织的注册(开办)资金去向说明如下:开办资金用于每年的年费;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如下:本组织已无债权债务。
截止2024年11月,本组织无未交税款。本组织剩余资产为12433.65元,其中货币资金 12433.65 元。按照《章程》规定,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和登记管理机关海宁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捐赠给与本组织有相同业务性质的海宁市作家协会。接受捐赠的该组织在海宁市民政部门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330481MJ9396960L,符合接收捐赠的社会组织要求。剩余资产捐赠处置完毕。
本组织郑重承诺,本公告全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本组织的现状和全体理事的共同意志。本组织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公告前,本组织已尽职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尽职忠实勤勉履行对社会组织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善良管理人保管义务,充分保障全体理事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本组织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形;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无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无任何恶意隐匿、抽逃、处置社会组织财产,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或任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本组织全体清算义务人承诺,承担未清算注销登记后与已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信用惩戒和约束。本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本组织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海宁市海昌街道聚能青少年公益站
2024年12月24日
联系人:白维伟
联系电话:13567357042
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电话:0573-87280282
监制:王森强
主编:章家力
审核:徐亚琴
编辑:宓秋娟
美编:刘芳璐
来源:社会事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