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修订解读
《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修订解读
2024年4月14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发布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厅秘发〔2024〕31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维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的重要举措。201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辽委办发〔2016〕4号),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部门职责相继调整,同时,国务院安委会对安全生产考核也陆续提出了新要求,安全生产工作也增加了新内容。为进一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2023年4月20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同年,国务院安委会对省级政府2023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时,首次把安全生产考核与高质量发展实绩考核挂钩,并采取了一些新方法、新举措,对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有非常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省委第92次常委会会议、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在审议2022年度各市和省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时,提出现行《考核办法》在考核等次确定、考核方式、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省应急厅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时,就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对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作了专题调研,发现考核中存在考核成绩“一刀切”,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不够充分,不能客观、准确反映安全生产实际等问题,有必要对《考核办法》进一步修订。2023年,经应急厅党委会议研讨,进一步加强考核工作,坚持结果导向、问题导向,对《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确保考核结果有区分度,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二、修订过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有关要求和主题教育关于调查研究的具体部署,2023年6月,结合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实际,赴锦州市及下辖4个县区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了书面问卷调研,征集各单位考核巡查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收集对省安委会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意见建议,共同研究改进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的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年10月,省应急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向各市、沈抚示范区和省直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经沟通联系后对意见均已采纳或达成一致后,经省应急厅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报送前置审核要件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请示,按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按审议意见,与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就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全面振兴新突破工作实绩考核、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有效衔接等问题进一步研究,经修改后向省领导汇报同意后,经省委第13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三、修订原则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建立与我省安全发展相配套的考核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规范和强化考核工作;严格落实“结果导向、问题导向”要求,强化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硬性约束,严格控制生产安全事故,达到以考核促安全的根本目标。
四、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考核对象:适用于对各市、沈抚示范区、省直部门(单位,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其中对省直部门的考核(含沈抚示范区)按照承担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不同,分类进行考核,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含沈抚示范区)30个,党群政法部门35个、政府其他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29个。
(二)实施主体: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组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三)考核内容:《考核办法》中新增了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点》,明确了对各市、各部门考核的有关内容。
(四)考核过程:为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促进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细,向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印发提供拟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的函,收到反馈内容后,结合国务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点、省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等,起草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向各市、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采纳或达成一致后,经省应急厅党委审议通过后,报省领导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考核标准向各市及各有关部门印发。
开展考核前,省安委会每年制发考核工作方案,对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作出安排,各市及各有关部门向省安委办提交安全生产自评报告及加分项。其中日常考核、专项考核与年终考核所占比重由考核内容情况确定。日常考核为各部门提供,专项考核通常为省治超办等部门组织开展,并将打分情况报省安委办。
考核中,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后,省安委办综合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对考核对象分类计算分数,并提出初步评定等次建议,报省安委会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考核结果以省安委会名义进行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一并印发至各市及各部门,考核对象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省安委办负责督促落实。
(五)加减分项: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不力,或者因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其他严重问题受到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警示的,给予相应减分。
(六)考核等级:根据评分结果,将被考核单位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得分90分以上,且排名在该类别考核对象前40%的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以及得分90分以上但排名在该类别考核对象中未进入前40%的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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