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速递 | 《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罪过偿报态度的文化解说》
[1] 书籍信息
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罪过偿报态度的文化解说》,山西人民出版社,2024年11月。
[2] 作者简介
霍存福,男,1958年生,河北康保县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律系1977年级本科生,法律思想史专业1981级研究生。留校任教后,考取刑法学专业1995级在职博士研究生,1999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12年调入沈阳师范大学。主要著论有:专著《权力场——中国人的政治智慧》(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唐式辑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汉语言的法文化透视》(法律出版社2015年),译著《唐令拾遗》(与栗劲、王占通、郭延德合译),发表论文120余篇。
[3] 书籍简介
本书是法制史领域的重要著作,在书中霍存福教授从“边缘刑法学”的视角,阐释了中国人法律观念中的“报应说”。全书紧紧围绕一个“报”字而“小题大做”,对传统中国刑法文化的三个主要文化元素——复仇、报复刑、报应说进行了分析,包括复仇事实与观念(上篇复仇)、法律中的报复刑因素及其表现(中篇报复刑)、报应(恶报)理论的内容与特征(下篇报应说),涉及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三种主要的存在形态——习俗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4] 书籍目录
导 论 / 001
上篇 复仇
第一章 原始复仇习俗 / 016
第一节 源于氏族组织一体性的复仇义务 / 016
第二节 起于各种形式侵害的复仇事由 / 020
第三节 出于限制报复之灾难性后果的复仇方式 / 023
第二章 经书中的复仇规范——复仇事例所反映的规则化过程 / 026
第一节 复仇前提之标准的建立——从不问是非而复仇到“不受诛”等才可复仇的限定 / 030
第二节 复仇对象的限定——由全宗族到加害者本人的缩减 / 033
第三节 复仇者的范围及角色限定——臣下、朋友参与复仇,亲族由氏族全体向近亲属等的缩小 / 037
第四节 复仇结果的指向——对死亡结果的追求的单一性 / 044
第三章 复仇之在后世——法律完备状态下的复仇问题 / 047
第一节 关于复仇的纵、禁与其争论所反映的问题 / 050
第二节 对汉以来复仇案的诸分析 / 070
第三节 复仇与相关的法律规制 / 111
中篇 报复刑
第四章 报复刑的原始蛮性表现——族刑与缘坐 / 124
第一节 族刑、缘坐——蛮性复仇在刑罚制度上的印记 / 124
第二节 夷三族刑的正式立法及其历史进化意义 / 130
第五章 报复刑的普遍而有影响的形态——同害刑 / 134
第一节 西方古代的绝对同害刑 / 135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相对同害刑 / 146
第三节 东西方古代同害刑的特征 / 162
第四节 同害相报的报复刑的情理基础 / 170
第六章 报复刑的发展——非同害的象征性刑罚与等值报偿 / 180
第一节 同害刑在实行中的象征性——向非同害靠拢 / 182
第二节 对同害刑的清算是产生和支持非同害原则的基础 / 183
第三节 非同害的报复刑的立论基础 / 191
第七章 报复刑观念对有关制度的执行的影响 / 197
第一节 报复刑观念在侦(审)讯过程中的表现和影响 / 198
第二节 报复刑观念在监禁囚犯方面的反映和表现 / 201
第三节 报复刑观念在刑罚执行方面的反映和表现 / 203
下篇 报应说
第八章 一般报应说 / 209
第一节 报应说——多源头汇合而成的解释 / 210
第二节 报应说与报复刑、复仇的关系 / 220
第九章 刑官报应说 / 225
第一节 刑官报应——司法报应与立法报应 / 225
第二节 报应的内容、范围与强度 / 231
第三节 冤报的缘由及其实质 / 238
第四节 冤报的罪过形态及其寓意 / 246
第五节 报应说的特征与作用 / 254
结 语 / 261
初版后记 / 266
再版跋 / 268
参考文献 / 280
附录1:正视传统,磨琢文化,提炼精神,任重而道远 / 288
附录2:原论文摘要 /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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