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31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docx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为构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动态实施、差异监管”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从业单位是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和运行的责任主体,按规定组织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风险评估,对风险实施分级管控,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析、估测,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动态风险管理的活动。
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IV级(重大风险)、III级(较大风险)、II级(一般风险)和I级(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使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项目从业单位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按要求进行监测、预警、防控。对III级及以上风险的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建立管控清单,明确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等内容。
(一)设计阶段风险分级管控
设计单位是设计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设计阶段,结合工程建设特点,从建设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技术、运营条件四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设计安全风险等级。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分级管控措施。
1.对设计安全风险等级IV级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1)调整设计方案,开展方案比选研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风险;
(2)难以调整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的技术措施,编制方案比选研究报告。
2.对设计安全风险等级为Ⅲ级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进行专项设计,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二)施工阶段总体风险分级管控
建设单位是项目总体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宜在项目施工招标前开展总体风险评估,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各评估单元风险等级和项目风险等级(附件1),并根据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对Ⅳ级风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1)对于需要调整设计文件中施工组织方案的,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分析,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的技术措施;
(2)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明确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并按要求接入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3)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管控的标准、要求,并鼓励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比例;
(4)应当在开工前牵头制定专项管控方案,明确风险防控措施、巡查检查频次、责任人员等;
(5)应当每月组织参建单位对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动态辨识更新风险,及时优化管控措施。
2.对Ⅲ级风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组织参建单位对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每月动态辨识更新风险,及时优化管控措施;要求施工单位优化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资源配置。
(三)施工阶段专项风险分级管控
施工单位是专项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应当在合同段开工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风险等级,结合风险等级落实网格化管理和领导带班生产,并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1.存在下列情形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风险等级可以判定为IV级:
(1)易导致坍塌风险事件发生,且同一作业时间施工作业人数30人及以上的;
(2)易导致爆炸风险事件发生,且同一作业时间施工作业人数10人及以上的;
(3)易受洪水侵袭、滑坡、崩塌、临山临崖、小流域山洪等灾害影响的10人及以上“两区三场”;
(4)其他风险较大,且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分部分项工程。
2.对IV级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后方可施工:
(1)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当包含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专篇,现场作业点安装视频监控,按要求接入视频监控管理平台,并强化监测预警、日常巡查等工作;
(2)每月分析研判,动态辨识更新风险,及时优化管控措施;
(3)加大机械化施工应用,严格限制施工作业人员数量,提高安全防护标准;
(4)企业安全或技术部门负责人参与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5)选择有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班组。
3.对Ⅲ级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当包含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专篇,并组织实施;
(2)每2月组织分析研判,动态辨识更新风险,及时优化管控措施;
(3)加大机械化施工应用,提高安全防护标准;
(4)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4.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风险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项目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安全风险等级,采取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方式,开展差异化事故隐患排查。
(一)日常排查
日常排查是项目从业单位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的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班组人员和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1.对Ⅳ级风险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排查;
2.对Ⅲ级风险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每2周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排查;
3.施工员、安全员、监理员等现场管理人员每天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风险分部分项工程组织1次全覆盖排查。
(二)定期排查
定期排查是指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的检查,重点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1.对Ⅳ级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每月至少组织1次排查;
2.对Ⅲ级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排查。
(三)专项排查
专项排查是在一定范围、时段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防汛防台、防高温、防雨雪冰冻等季节性排查,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等重要时段排查,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以及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排查的情形。
1.当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时,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现场Ⅲ级及以上风险分部分项工程组织1次排查,并做好停工准备;
2.当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现场应当停止Ⅲ级及以上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当抽查项目停工措施落实情况;
3.当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现场应当全面停止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督促落实项目停工措施。
(四)事故隐患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科学合理判定事故隐患等级。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立即组织闭环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过数字化系统填报,落实管控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排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整改闭环情况。
(五)挂牌督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通过数字化系统动态填报。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项目从业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附件2):
1.项目自查未发现,但被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后未限期整改的;
3.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被挂牌单位按要求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销申请(附件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附件4);核查不通过的,责令继续整改。
五、差异化审批和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设计和总体风险等级,并结合工程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审批和监督。
(一)差异化审批
为了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加强Ⅲ级及以上设计安全风险等级项目分级审批管理。
1.对设计安全风险等级为Ⅳ级的项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下措施:
(1)审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2)加强地质勘查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研判,认真研究项目特点、基础条件,评估方案可行性;
(3)对设计方案比选结论、论证结果、风险应对措施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核查。
2.对设计安全风险等级为Ⅲ级的项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下措施:
(1)审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2)对设计方案论证结果、风险应对措施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核查。
(二)差异化监督
为了加强规模大、风险高、技术难度大等类型工程项目管理,优化调整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受监、一体监管”原则,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以下项目监督手续:
(1)项目总体风险等级Ⅳ级、跨设区的市或者5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公路工程;
(2)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
(3)含有单跨大于500米的跨海(江)桥梁或者长度超过5000米隧道的普通国道工程;
(4)50公里及以上的三级以上内河航道工程,20万吨及以上的沿海港口工程;
(5)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受理以下项目监督手续,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受监范围:
(1)省级受理以外的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互通)工程,普通国道工程;
(2)项目总体风险等级Ⅲ级及以上的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工程;
(3)含有单跨150米及以上的特大型桥梁或者长度超过3000米隧道的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工程;
(4)省级受理以外的航道工程,500吨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工程,1万吨及以上20万吨以下的沿海港口工程;
(5)省级受理以外地方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3.其它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三)数字化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监督手续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通过数字化系统填报项目总体风险等级,项目开工前填报较大以上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动态更新。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数字化手段动态掌握辖区内Ⅲ级及以上风险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
(四)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实施差别化监管,在开展综合检查时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覆盖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Ⅲ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分部分项工程。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浙交〔2021〕16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浙交监〔2018〕8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浙交〔2022〕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风险等级判定标准
2.交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3.交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核销申请书
4.交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
附件1
项目风险等级判定标准
一、项目风险等级判定标准
(一)Ⅳ级(重大风险):存在1个以上重大风险评估单元;
(二)Ⅲ级(较大风险):无重大风险评估单元,但存在10个以上较大风险评估单元;
(三)Ⅱ级(一般风险):存在1-9个较大风险评估单元;
(四)Ⅰ级(低风险):无较大以上评估单元。
总体风险评估通常以单位工程为评估单元。
二、项目风险等级可判定为IV级的情形
(一)技术状况等级Ⅲ级以下的改扩建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扩挖工程;
(二)体积大于30万立方米的滑坡体处置工程;
(三)开挖深度大于15米,且周边环境条件复杂、对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严格的深基坑工程;
(四)跨海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桥梁工程;
(五)原位拓宽的山岭隧道工程;
(六)海底沉管隧道工程;
(七)下穿铁路与轨道交通的公路隧道工程,下穿既有高速公路路基的隧道工程;
(八)穿越富水区地层的盾构法隧道工程;
(九)涉通航密集区水下爆破工程。
附件2交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编号:〔20 〕 号)
(被挂牌督办单位) :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 事项实施挂牌督办,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完成以下督办内容:
一、
二、
三、
……
(整改要求)你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并按规定程序提交挂牌督办核销申请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你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挂牌督办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3
交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核销申请书
(挂牌督办单位):
按照(挂牌督办单位)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 〔20 〕 号)要求,我单位的被督办事项现已按规定完成整改,特申请核销摘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挂牌督办整改报告
被挂牌督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交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
(编号:销〔20 〕 号)
(被挂牌督办单位):
根据你单位挂牌督办整改核销和整改验收结论,现决定对你单位《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编号:〔20 〕 号)进行销号,特此通知。
你单位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挂牌督办单位:
年 月 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构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促进安全管理现代化治理能力提升,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提出要求。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部也于2021年出台了《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深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随后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第1部分:总体要求》等系列文件,规范风险评估工作。2024年3月,新实施的《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省厅结合建设工程的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明确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监管。这些规定的实施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且省内特别是区县交通工程监督机构监管力量薄弱,监管能力与监管项目不匹配,本《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分级审批和监管机制,优化职责分工,加强重大风险项目、结构复杂等工程项目审批和监督工作,提升监管效能。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共包括六个方面16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明确了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从业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管理工作职责。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明确了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风险评估中Ⅲ级、Ⅳ级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以及施工阶段可直接判定为Ⅳ级风险项目、Ⅳ级风险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形和标准。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明确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五个方面内容。
(五)差异化审批和监督。明确了差异化审批和监督、数字化管理、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内容。
(六)实施时间。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需要废止的文件。
附件主要包括“项目施工风险等级判定标准、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核销申请书、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四个附件组成。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明确了“两个阶段、三方管控”要求,一是将风险管控分为从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开展。二是进一步明确各参建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职责,如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安全风险管控、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总体风险管控、施工单位负责专项风险管控,强化各方风险管控责任落实。三是严格了施工阶段项目总体风险等级和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风险等级判定要求,细化了直接判定IV级风险等级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形,判定标准更加聚焦精准。
(二)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是明确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针对Ⅲ级、Ⅳ级风险开展隐患排查的重点、频次,以及隐患治理要求,强化现场和企业主体责任。二是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情形,以及整改和销号的闭环管理流程,鼓励从业单位开展自纠自查。
(三)关于差异化审批和监督。一是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同设计安全风险等级项目的差异化审批要求,如设计安全风险等级Ⅳ级时,要核查设计方案比选情况,风险等级Ⅲ级时,要核查风险应对措施的合理性。二是明确了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受理监督手续的项目情形,提出不同风险等级项目的差异化监管要求,如项目总体Ⅳ级风险高速公路由省厅受理监督手续,总体Ⅲ级及以上风险的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工程由市级受理监督手续。三是明确各级交通运输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通过数字化系统填报项目风险等级和Ⅲ级及以上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动态掌握相关情况。四是指出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Ⅲ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分部分项工程监督检查要求。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魏金校
联系电话:0571-83789618
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