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文 内 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条 文 主 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方面职责的规定。
条 文 释 义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推荐阅读
点击查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栏
点击查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栏
点击查看安全宣传“五进”专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