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房屋征收决定案连载13——王某等三人诉C区政府征收房屋案

文摘   2024-12-31 16:59   山东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8日,C区政府为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次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期30天。2015年2月13日,王某等被征收人将书面反馈意见送至指定地点。2015年3月2日,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情况说明称,第一次方案公布后,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被征收人要求修改的意见。同日,C区政府将上述情况说明及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次方案)进行公告,要求被征收人2015年3月9日前提出意见。2015年3月6日,王某等被征收人将对第二次方案的反馈意见送到指定地点。2015年7月,C区政府作出2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并将第一次方案作为最终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示。王某等三人不服2号房屋征收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号房屋征收决定。

(二)裁判结果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C区政府主张第一次方案公布后,未收集到被征收人要求修改的意见,这与王某等被征收人提交修改意见的事实不符。C区政府一方面称未收集到修改意见,一方面对第一次方案进行修改,同时公布第二次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王某等被征收人在指定期限内再次提交修改意见,C区政府以超期为由不予采纳。C区政府在作出2号房屋征收决定时,又将第一次方案作为最终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上述过程中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程序形同虚设,损害了王某等被征收人的权利。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由于涉案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房屋已被拆除,如果撤销2号房屋征收决定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王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条例》设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程序,不仅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以期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政府在征收活动中,应切实吸收被征收人合理的修改建议,增加补偿安置方案的可接受度,减少征收的阻力。本案中,表面上看,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拟定、征求意见、公告等程序,但C区政府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拒绝接收被征收人的修改建议。本案对补偿安置方案作否定性评判,以期政府重视被征收人的修改建议,优化补偿安置方案,减少征收的阻力,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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