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小区开发建设报装电表时,将保障房电表申报为商品房电表、商品房电表申报为保障房电表,导致保障房业主承担的公摊电费与实际情况不符。小区服务中心联合相关单位沟通处理,将保障房电表与商品房电表在供电局重新备案调整,并通知业主将对历史公摊电费差额进行调正及补退费。某物业公司单方出具统计表,主张以应缴物业费冲抵应退费用。吴某作为保障房业主,对物业公司主张的退费数额有异议,提供从供电局处取得的电费明细,并自行制作统计表主张退费数额。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相关数据的持有人,在出具退费方案后应及时回应业主的异议。吴某对退费数额有异议并提起诉讼,法院已限期物业公司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凭据,物业公司经多次提醒仍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吴某提供的统计表附有供电局出具的保障房电表、商品房电表数据及电费明细,且考虑了总面积及不同房型面积,有一定合理性。虽然该统计表未充分考虑业主实际入住情况及缴费起算时间,但该数据由某物业公司持有,某物业公司在指定时间内拒不提供相应凭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视为其认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张的数额。物业公司已提供系统截图显示以冲销应缴费用方式退回部分费用,吴某未举证实际缴纳该费用,故对该部分退费予以采信,物业公司仍应退还剩余差额部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公摊电费的计费数据由物业公司持有,在业主对退费数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答疑并提供相应凭据。物业公司拒不提供退费明细及相应凭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案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质疑公摊费用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对督促物业公司履行公示义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