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的房屋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属于修建百色大道(一期)项目征地范围内,但梁某与右江区政府双方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右江区政府随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没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也没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将涉案房屋拆除。
一审法院确认百色市政府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撤销右江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并责令百色市政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损失。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责令百色市政府就征收梁某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对因强制拆除造成的物品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最高院驳回梁某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本案强调了征收补偿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包括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法院撤销了违法的补偿决定,并责令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体现了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本案也彰显了行政诉讼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