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经民主议定程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案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中住宅物业仍沿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非住宅物业收费标准从之前的1.5元/月·平方米提高到8元/月·平方米。某公司作为该小区商业物业业主,认为上述收费标准明显加重了非住宅业主的责任,损害非住宅业主利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关于“非住宅物业类型(包括商业物业、车库等):8元/月·平方米”的约定无效。
●法院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小区为商住一体的小区,商业物业业主和住宅业主同为小区业主,应当共同分摊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成本,而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仅提高非住宅物业部分的物业管理费,对住宅物业部分的物业管理费未作任何调整,该表决结果实质上让非住宅物业部分的业主分摊了远超合理范围的物业管理成本,有违公平原则。该“多数决”的表决结果事实上损害了非住宅业主合法权益,故临时业主大会关于调高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表决应为无效。基于无效的业主大会决议而签订的案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约定,对非住宅业主不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虽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但在小区住宅部分户数和总面积均远远超过非住宅部分户数和总面积的情况下,住宅业主对上调商业部分物业费作出表决,形成的“多数决”决议结果并非绝对有效。本案对充分尊重和保护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业主大会决议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