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异地施工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请问异地销售建筑材料、异地设备租赁需要办理异地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
1、异地销售建筑材料,属于销售货物,销售货物在增值税上不存在异地预缴的问题。
2、异地设备租赁,若是建筑设备而且配备了操作员的,由于增值税上属于建筑服务,异地需要开外管证异地预缴增值税。
注意:
1、省内未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异地经营。无需异地预缴增值税,所得税。
2、开具建筑服务特定业务的数电发票,如果选择跨地市标志为是,需要同时带出和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建筑企业异地经营,数电票开票系统已填报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务机关就可以从后台提取数据并监控比对异地报验信息。
因此建筑公司一定要及时办理异地税款预缴,否则会有滞纳金损失。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来源:税库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