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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方流芳与中国政法大学人事争议纠纷案[(2019)京01民终2506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方流芳已经于2012年11月18日满60周岁。方流芳以其系一级教授,应当70岁退休为由要求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撤销(2017)xxx号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实质系因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就退休年龄的认定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方流芳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支付的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015年年终奖差额、2016年年终奖、硕士生指导津贴及因拖欠工资而应支付100%的赔偿金等诉请,亦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法院对此亦不予处理。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2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流芳,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流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政法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2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流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屹、被上诉人中国政法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玲、王召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流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中,双方之间的第一个争议点是在聘任合同生效期间被上诉人是否有单方解除合同而豁免赔偿责任的特权?教师与高校之间发生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进入法院或仲裁,其性质就是有关聘任合同违约之诉。一审裁定的要旨是公家以退休为由所做的一切决定都可以豁免诉讼,都可以在人事争议中不战而胜,都可以任意违约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一审裁定赋予雇主任意侵犯劳动者、报复劳动者的特权,把劳动者置于任凭雇主摆布的附属地位,从根本上颠覆合同关系的平等性、双向性,充满年龄歧视、劳动歧视,试图在事业单位建立一种雇主霸权主义,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背道而驰的。双方之间的第二个争议点是从2015年至2018年,被上诉人扣发、扣减、拖欠上诉人工资、奖金和其他报酬,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3669756元捐赠是否应当依法出具收据?一审法院认为扣发、扣减、拖欠工资“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因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这不仅是曲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且是剥夺劳动者的诉权,豁免雇主的法定义务、合同义务。按照一审裁定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用列举方法穷尽了“人事争议”的一切外延,如果一审裁定的理解属实,前述司法解释就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制度现实和法律冲突、抵触。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中国政法大学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方流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双方的聘任合同,撤销(2017)xxx号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2、中国政法大学支付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8.8万;3、支付2015年年终奖差额33333元、2016年年终奖6667元;4、支付硕士生指导津贴3.8万元;5、支付因拖欠工资而应付的100%赔偿金36.6万元。事实和理由:方流芳于2004年9月被聘为一级教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的规定、惯例以及双方的口头约定,一级教授的退休年龄为70岁,双方就聘任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同年与方流芳一起被聘为一级教授的其他人都是年过70岁之后退休的。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按照教育部规定重新评审教授等级时,原一级教授序列不变。自2015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一直为方流芳在70岁之后退休做出特殊安排。方流芳自2016年1月20日起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和投资保护研究所”(以下简称公司法研究所)所长,该所系正处级科研单位,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处级领导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处级领导的任期为4年,中国政法大学请求方流芳组建公司法研究所时亦重申方流芳可以在70岁以后退休的承诺。方流芳现任公司法研究所学位委员会主席,任期4年,自2017年10月起算。方流芳的博士生将在2018-2020年分期毕业,2017-2018学年,公司法研究所招收第一批博士生,事先公布的招生和培养方案都是以方流芳在2021年之前不会退休作为前提的。2017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试图通过“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单方终止聘任合同,系违约。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政法大学的人事制度都没有要求教授、博导一律在65岁退休,中国政法大学剥夺方流芳申请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法定权利亦违反法律规定。在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中国政法大学无故停发方流芳工资、奖金。中国政法大学已在2016年3月补发了方流芳全部工资,但仍拖欠2015年年终奖、2016年年终奖、指导研究生的津贴和拖欠工资的法定赔偿金。中国政法大学克扣方流芳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由市政府、教育部、学校专款拨付的构成工资的各种补贴(包括物价补贴、提租补贴、电话补贴等)、单方无故降低工资、十年未为方流芳涨工资,应当支付差额。综上,方流芳不服京海劳人仲审字[18]第xx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方流芳已经于2012年11月18日满60周岁。方流芳以其系一级教授,应当70岁退休为由要求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撤销(2017)xxx号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实质系因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就退休年龄的认定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方流芳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支付的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015年年终奖差额、2016年年终奖、硕士生指导津贴及因拖欠工资而应支付100%的赔偿金等诉请,亦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故对方流芳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方流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据方流芳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来看,方流芳认为其于2004年9月被聘为一级教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的规定、惯例以及双方的口头约定,一级教授的退休年龄为70岁,中国政法大学请求方流芳组建公司法研究所时亦重申方流芳可以在70岁以后退休。方流芳亦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政法大学的人事制度都没有要求教授、博导一律在65岁退休,中国政法大学剥夺方流芳申请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法定权利亦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方流芳要求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撤销(2017)xxx号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因此,综合以上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实质系因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就退休年龄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方流芳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支付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015年年终奖差额、2016年年终奖、硕士生指导津贴及因拖欠工资而应支付100%的赔偿金等诉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方流芳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由于前述司法解释中对于“人事争议”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故方流芳上诉称该司法解释中用列举的方法并未穷尽“人事争议”的一切外延,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方流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书记员 焦淼
注:方流芳,男,汉族,1952年11月出生,著名民商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毕业,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司法》起草小组成员,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中欧法学院院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特聘一级教授。其著作有《公司法问题》等法学学术专著。(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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