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先驱报
津巴布韦华人网编译
根据最新出台的《财政法案》规定,矿企需向政府支付采矿特许权使用费,没有正当理由又未能及时支付的人将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
该法案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将按财政部长确定的利率计息。
利息在截止日期后的第二天开始累积,一直持续到全额付款为止。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津巴布韦税务局局长可延长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时间,而且不收取利息。
法案中写道:“需向政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要求以有关矿物的形式以及部分当地货币和外币的形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未能做到这一点,税务局专员应向其发出通知,要求支付相应金额(以下称为“初级民事罚款”)。”
该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在一周内遵从通知,则须承担30美元的次级民事罚款或4级最高罚款金额,但不得超过181天的期限。
该法规定:“如果该人在181天后继续违约,则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10级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初级和次级民事罚款存入综合收入基金,作为资金的一部分。
《财政法案》规定:“如果专员查明有关人员不是由于有意推迟支付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相应的罚款或利息。”
在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结果出来之前,有责任扣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必须及时缴费,否则将受到处罚。
翻译:Kitty
责编: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