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检察多措并举 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走深走实

文摘   2024-12-18 18:28   陕西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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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把做深做实行刑反向衔接作为行政检察新的增长点,不断优化办案模式,多维度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实践探索。2024年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98件123人,提出检察意见52份,涉及罪名31个,作出行政处罚46人。有效弥补了刑事不起诉案件的处罚“缺位”,确保不枉不纵、罚当其责,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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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衔接主体,筑牢反向衔接配合基础

行刑反向衔接涉及多部门,因级别、区划设置与侦查机关管辖职能范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明确衔接主体、厘清管辖责任,准确把握检察意见书的送达主体成为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需首要解决的问题。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机关办理处罚案件的管辖合法性和执法便宜度为优先原则,通过沟通协商、听取行政单位意见、层报上级主管部门等方式明确检察意见主送机关,避免管辖争议。

在办理王某妨害药品管理行刑衔接案过程中,该院经审阅该案刑事卷宗,发现该案违法行为地在市辖区,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查办此类案件的职责,且该案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并移送公安机关。通过与两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一致认为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后续行政处罚有利于减少移送环节、提升办案效率。经层报上级院同意后,该院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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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全面审查,推进检察监督落地落实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遵循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设计初衷,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不局限于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罪名,而对涉案的所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监督意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运用检察意见、检察建议或线索移送的形式织密社会治理法网,防止“漏查”“漏罚”问题。

李某等3人诈骗案因证据链不完整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后,经全面审查后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无证销售药品的事实清楚,部分违法所得金额能够查证,其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同时李某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向老年人电话销售药品,并在电话宣传中夸大保健品的治疗功能或药品功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李某无证售药、虚假宣传、违规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综合认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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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会商机制,助推案件办理专业规范

行刑反向衔接涉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因参与环节不同,对案情了解和案件处理的角度各有侧重。疑难复杂案件可能会出现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结论不统一、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疑难案件联合会商机制,同步听取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机关的专业意见,减少衔接“梗阻”问题,破除信息壁垒,提升不起诉案件办理质效。

该院在办理赵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刑衔接案过程中,在检察意见书制发前与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会商沟通,了解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因违法所得资金在6人经营的公司内互相流转,无法单独对其中被不起诉人所经营的2家公司作出处罚,遂主动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建议行政机关结合全案情况和对违法主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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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三个效果”,寻求不处罚案件“最优解”

对于不起诉人已经通过有效措施补救恢复受损法益,或情节轻微、存在不宜处罚的特殊事由的不起诉案件,深入了解被不起诉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失业失学等特殊情况,综合考量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充分评估处罚必要性,灵活运用参加公益服务、接受法治教育等方式确保轻罪治理效能最大化,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院办理的张某某盗窃行刑衔接案,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所盗财物已退还并取得了谅解,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被不起诉人是高三学生即将参加高考,如给予行政处罚可能对其未来参军或就业产生影响。经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发出检察意见。但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教化效果,要求被不起诉人每个季度与检察官见面一次,上一堂专属定制的普法“辅导课”,面对面沟通学习生活情况,并提交一份思想汇报。该做法体现法治力度的同时彰显了检察温度,获得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家长、学校的高度评价。


行刑反向衔接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新路径。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坚持“三个善于”的重要理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实现从“接得住”到“接得好”的有效转变,持续探索轻罪治理检察方案,力求违法行为消除追责“盲区”,以行政检察新作为助力社会治理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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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朱丽雅

编辑 | 蔡始珉

审核 | 吴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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