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共享”变“自享” 贪小利触刑律

文摘   2025-01-06 20:31   陕西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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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共享”已经成为人们口中的热点词汇。不论是大街上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还是商铺内随处可借的共享充电宝,共享经济都已经慢慢融入了我们的生活。但有个别人,居然盯上了共享电瓶,拿回家自用。近日,经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苏某(化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某天,受害人报警称其所在公司智能充电柜后台发出预警,投放在充电柜里的电瓶疑似丢失,警方到现场查看后,发现充电柜后盖有被撬动的痕迹,且有两个丢失电瓶,确认充电柜确实被盗。后经警方侦查,通过被盗电瓶的定位器显示在苏某家中,电话传唤苏某,苏某主动投案自首。

审讯时,苏某说:“我以前在共享电瓶公司上过班,最近我自家的电动车电瓶坏了,就想着弄个共享电瓶好继续使用……”

苏某利用自己熟知的共享电瓶使用规律的条件,曾在咸阳某地将充电桩内的电瓶带回家装入自家电动车内供自己使用未被发现。之后便在汉中市先后多次将充电桩柜内共享电瓶带回家自用。至案发时,苏某“带”回家使用的电瓶多达六块。




普法小贴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物非你所有,未经许可便取,无论自用或变卖,皆是盗窃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莫以投机取窍得便利,踏踏实实获取财富是正途。正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以自己的“无知”来衡量自身的行为,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定当自食恶果,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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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梁晓晓

编辑 | 蔡始珉

审核 | 吴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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