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类电子计价秤违法典型案例

时事   2025-02-12 13:39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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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类电子计价秤违法典型案例

记者 王耀


  2024年以来,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秩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鬼秤”等计量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等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近日,该局集中公布3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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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例1:临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鱼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3日,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鱼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且该电子秤按9+去皮键会有5%误差。该台电子计价秤经临猗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为不合格。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稷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门市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4日,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水产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放入1kg标准砝码称重,按M1显示1.05kg;按M2显示1.10kg;按M3显示1.15kg;按M4显示1.20kg。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平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城镇某海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9日,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运城市市场监管局督导组关于平陆县城镇某海鲜店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工作提醒函,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使用的一台型号为ACS-30的电子计价秤经平陆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存在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市场上缺斤短两的事情屡见不鲜,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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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案例4:闻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闻喜县某水产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3日,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县城某水产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用500g标准砝码称重显示550g,200g标准砝码称重显示220g。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违法行为,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瑶峰镇某批发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1日,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瑶峰镇某批发部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用2kg标准砝码称重显示为2.21kg,且当事人2023年因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被行政处罚过,属于再次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违法行为,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历来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了计量器具作弊违法行为,增强了计量器具使用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对其他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公平、透明和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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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案例6:盐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鱼庄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8月20日,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鱼庄使用的TCS-150型号电子台秤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存在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万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裴庄乡某快餐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9月12日,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裴庄乡某快餐店使用的HY-805型号电子秤没有粘贴有效检定标识,该店负责人现场也无法提供该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存在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垣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古城某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8月12日,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古城某超市使用的ACS-30C6型号电子计价秤没有粘贴有效检定标识,该店负责人现场也无法提供该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存在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计量检定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是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重要措施、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对此类违法案件的查处,能够有效提醒使用计量器具的广大用户注意,凡是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眼镜制配、安全防护、环境监测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都必须依法按周期检定。


  该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等现象,欢迎拨打投诉举报热线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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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责编: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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