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李志平
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陈先生和邓女士系夫妻关系。2022年11月,陈先生因遭遇交通事故,至今处于植物人状态。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陈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故陈先生需追讨因本次交通事故给陈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因陈先生至今无意识,生活不能自理,且陈先生父母双亡,膝下无子女,故邓女士作为其配偶,于2023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陈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以便协助陈先生主张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说明,陈先生因脑伤处于持续性植物性的生存状态,长期昏迷无意识,不具有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因此其作为被申请人,亦无法配合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事项。但人民法院经过现场调查,再结合陈先生的病情诊断以及现场视频资料等,确认陈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陈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邓女士为监护人。
一、哪些成年人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谁可以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通常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三、宣告民事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是否可同时进行?
宣告民事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是两个紧密相关的程序,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在同一特别程序中合并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同一特别程序中同时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减轻当事人诉累。
因此,当事人可申请将宣告民事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两个程序同时进行。但申请人要做好两方面的证据:一方面要证明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另一方面要证明申请人具备指定监护的资格。
供稿: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