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意见建议的通知
【征集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在兵地生态环境领域推行统一包容审慎监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18 号)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将电子版书面意见发至邮箱,也可来信来函提出)。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于春芳
联系电话:0991-2370515
电子邮箱:zfj_fz@xjepb.gov.cn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21号
邮编:830002
附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
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版)》修订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2022年8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经过两年适用,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185件,免予罚款1898.12万元,在推进全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在兵地生态环境领域推行统一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疆生态环境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依法建立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规定,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有关“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要求,结合兵地生态环境执法实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4年版)》)。
二、编制过程
2024年7-9月,经两次征求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厅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并参考借鉴广东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海南省、浙江省杭州市等其他省市做法,形成《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免罚清单事项共37项。反馈意见94条,采纳意见67条,未采纳意见27条,未采纳原因是不符合执法实际或出现情形频次较低,不具普适性。
9月23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召开修编研讨会,对《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中不予处罚事项37项进行了优化、合并和删除,最终形成不予处罚事项24项。
三、主要内容
《清单(2024版)》共24项内容,并根据环境管理要素划分为建设项目及环境应急类、污染物排放类、工业及一般固体废物类、排污许可类、信息公开类和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等七大类情形。对原有分别列明的“轻微不罚”和“首违可以不罚”情形统一合并,逐项对情形进行说明。其中对原有17项事项因法律适用问题删除1项,保留或完善16项,增加8项,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制定不予强制事项3项。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按照程序向生态环境厅提请合法性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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