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HSE问答】(第233期)化工企业内搭设脚手架,持高处作业证还是建筑架子工证?

文摘   2024-11-15 07:58   北京  

【问化工企业内搭设脚手架,持高处作业证还是建筑架子工证?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3高处作业包括:1、登高架设作业;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其中: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因此,化工企业内部搭设脚手架,应持有高处作业证(登高架设作业)。另外,根据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因此,化工企业内搭设脚手架(除新改扩建施工工程),作业人员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证(登高架设作业)即可,无需再取得住房和城乡建筑部门颁发的建筑架子工证。

而“建筑架子工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二)建筑架子工;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由住房和城乡建筑部门颁发的职业资质证书,这个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因此,化工企业新改扩建施工过程中的脚手架搭设,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筑架子工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可,不需要再持有高处作业证。

两个证书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颁发证书的机构是不同的。“建筑架子工证”是由住房和城乡建筑部门颁发,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而“高处作业证”是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适用于所有高处作业人员。由于“建筑架子工证”与“高处作业证‘监管部门不同,所以“建筑架子工证”和“高处作业证”是两个不同的证书。

2.工作的范围是不一样的。高处作业分为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两类。而建筑架子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脚手架架设与拆卸等作业,根据《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建筑架子工分为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脚手架两种类别,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因此“高处作业证”的工作范围远大于“建筑架子工证”,在化工企业内搭设脚手架(除新改扩建施工工程),“高处作业证”是前提,依法取得“建筑架子工证”的作业人员需要高处作业时,还需要先取得高处作业证(登高架设作业),不能替代高处作业证(登高架设作业)。另外,高处作业证(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作业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不能相互代替。

【小结】1.化工企业内搭设脚手架(除新改扩建施工工程),作业人员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证(登高架设作业)即可,无需再取得住房和城乡建筑部门颁发的建筑架子工证。

2.化工企业新改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脚手架搭设,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筑架子工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可,不需要再持有高处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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