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报废物资分别转让
项目名称
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报废物资分别转让
转让底价
1、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报废牵引车、半挂车转让:¥18.97948 万元
2、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废旧钢丝绳、报废存货转让:¥0.2147 万元/吨
3、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废旧轮胎转让:¥0.113 万元/吨
保证金
1、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报废牵引车、半挂车转让:¥18.97948 万元
2、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废旧钢丝绳、报废存货转让:¥40 万元
3、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废旧轮胎转让:¥5 万元
交易条件
1、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报废牵引车、半挂车转让:
1、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2、本次转让资产为牵引车、半挂车,无牌照,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查,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并且不能保证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缺失,请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竞价。
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100%交纳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等。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按照违约处置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沈交所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同时受让方需向沈交所指定账户支付成交价的50%履约保证金。沈交所自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5、在付清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施工前作业范围内的准备工作,符合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聘请有拆除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资质证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在拆除、清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6、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装车、运输,不得超载、超宽、超长、超高,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7、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30个日历日(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资产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8、交易双方资产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资产交接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0、转让方收到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废旧钢丝绳、报废存货转让:
1、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2、本次转让的报废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底价为2147元/吨,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3、对本次出售的报废资产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交纳40万元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安全协议》等,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
5、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受让方付清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如重量或数量超过受让方已交款40万元,超过部分价款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补足,每逾期1日支付价款,受让方需支付滞纳金1000元,逾期3日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称重后,受让方、转让方需在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受让方方可将物资运走。
7、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施工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符合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8、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2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交易双方物资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称重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1、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2、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废旧轮胎转让:
1、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2、本次转让的报废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底价为1130元/吨,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3、对本次出售的报废资产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交纳5万元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安全协议》等,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支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
5、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受让方付清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如重量或数量超过受让方已交款5万元,超过部分价款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补足,每逾期1日支付价款,受让方需支付滞纳金1000元,逾期3日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称重后,受让方、转让方需在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受让方方可将物资运走。
7、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施工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符合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8、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2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交易双方物资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称重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1、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2、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重大事项披露
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5日16时
勘查信息
勘查地址:大连市金州区大窑湾s楼集合
勘查时间:2024年11月13日上午9点30分
联系人:宋先生 13478420707
查勘要求:现场查勘需提前预约,因登记程序繁琐,每家公司必须只能进一人,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安全帽前往踏勘
报名要求:报名时需上传提供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在项目附件材料中自行下载。
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分别转让
项目名称
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分别转让
转让底价
1、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废旧钢材边角料转让:¥0.2147 万元
2、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废旧钢材及铁屑转让:¥0.1582 万元/吨
保证金
1、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废旧钢材边角料转让:¥3 万元
2、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废旧钢材及铁屑转让:¥1 万元
交易条件
1、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废旧钢材边角料转让:
1、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2、本次转让的报废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底价为2147元/吨,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3、对本次出售的报废资产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交纳3万元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安全协议》等,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支付履约保证金1万元。
5、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受让方付清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如重量或数量超过受让方已交款3万元,超过部分价款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补足,每逾期1日支付价款,受让方需支付滞纳金1000元,逾期3日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称重后,受让方、转让方需在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受让方方可将物资运走。
7、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施工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符合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8、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2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交易双方物资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称重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1、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2、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废旧钢材及铁屑转让:
1、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2、本次转让的报废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底价为1582元/吨,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3、对本次出售的报废资产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交纳1万元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安全协议》等,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支付履约保证金0.5万元。
5、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受让方付清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如重量或数量超过受让方已交款1万元,超过部分价款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补足,每逾期1日支付价款,受让方需支付滞纳金1000元,逾期3日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称重后,受让方、转让方需在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受让方方可将物资运走。
7、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施工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符合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8、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2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交易双方物资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称重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1、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2、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重大事项披露
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5日16时
勘查信息
勘查地址:大连湾1号门集合
勘查时间:2024年11月13日下午2点
联系人:宋先生 13478420707
查勘要求:现场查勘需提前预约,每家公司只能进一人,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安全帽前往踏勘
报名要求:报名时需上传提供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在项目附件材料中自行下载
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4台车辆分别转让
项目名称
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4台车辆分别转让
转让底价
01、辽B6T886:¥0.4120 万元
02、辽B63DP8:¥0.3090 万元
03、辽B6D933:¥1.0300 万元
04、辽B6E882:¥0.3090 万元
保证金
每份¥1 万元
交易条件
1、本次转让的车辆共计4台。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本公告、本批车辆信息表等相关公示具体内容、沈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竞买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报名登记,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经了解上述全部内容,充分理解并认可所有内容,并承诺遵守,接受该标的所有车辆一切现状及交易条件。车辆标的成交后,本公司(本人)不得以不了解转让车辆标的状况、转让车辆标的存在瑕疵或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车辆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车辆成交后,买受人以任何理由违约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将依法对车辆标的再行挂牌处置,违约后重新处置的,原竞买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2、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交接,不保证车辆部件、备品完好及完整,不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和功能使用,如需维修、维护、加油、加水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沈交所网站上公示的车辆信息、车辆信息表及评估报告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车辆参数、行驶里程、车辆交强险及车辆检验日期等数据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并不代表准确数据,不作为对车辆标的交付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网络竞价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等数据有出入,车辆不予退换,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沈交所及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请意向受让方谨慎报价。
4、违章处理
本次转让的车辆已经将违章记录全部处理完毕。车辆成交后,如再有违章记录(截止到车辆交接时间),违章罚款由受让方凭罚款收据于车辆交车日后15个工作日内到转让方处报销,只报销有罚款收据凭证的罚款,滞纳金、其他费用及违章扣分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提供车辆违章记录查询结果,具体违章事实以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为准。
5、车辆年检及交强险
本次转让车辆年检及交强险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如有车辆欠费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一旦竞买成功,车辆所欠任何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关规定处理的结果及责任。
6、车辆过户
车辆成交后,受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缴纳尾款及服务费,并在缴纳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沈交所在收到受让方的尾款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车款转给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车款后,配合受让方办理提车及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二手车交易税)。
7、受让方一旦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取成交车辆,即意味着车辆交接已经完成。由本车引起或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受让方完全承担。
8、本公告等规定和文件,均作为合同(协议)的有效附件,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项目在披露期间,可能发生项目内容变更、中止、终结等情形,竞买人须自行关注沈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
10、保证金缴纳:意向受让方应于车辆公告期截止日16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保证金转入沈交所指定账户,交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必须一致,否则无法取得网络竞价资格。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所有车辆进行报价,一旦成交后交易系统将自动终止对以后其他车辆的报价。
11、保证金处理:按《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执行,因受让方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沈交所相关交易规则、《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及未能履行《车辆转让协议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2、受让方须竞得车辆后3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持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本公告并予以认可;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一式三份均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到车主单位签署《车辆转让协议书》,并将其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至沈交所指定账户,沈交所在收到价款、服务费及已签署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后出具交易凭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转至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成交价款后方可配合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
重大事项披露
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5日16时
勘查信息
勘查地址:大连市金州区大窑湾s楼集合
勘查时间:2024年11月13日上午9点30分
联系人:宋先生 13478420707
查勘要求:现场查勘需提前预约,因登记程序繁琐,每家公司必须只能进一人,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安全帽前往踏勘
报名要求:报名时需上传提供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在项目附件材料中自行下载。
报名指南
竞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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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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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地址:沈阳市奉天街328号产权大厦。
咨询电话:(024)23780910、2256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