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需要生态环境法典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在系统治理的思路下,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不仅要为实践提供权责界定、监管手段、治理机制、法律责任等制度支撑,也要在立法形式、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基本法律制度等方面体现整体性、系统性。在我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不仅要求对自然生态系统进行整体性认识和保护,也注重规范和调整人类社会行为,降低或避免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人类恣意无序的破坏和开发。因此,系统观念引领下的生态环境法典以实现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通过系统性法律规制手段,对自然生态环境领域的人类社会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实现对自然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把系统观念贯彻于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层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各国要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向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正确方向,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下,我国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的多个领域发挥关键作用,如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等,我国已由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变。在生态环境立法领域,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也应秉持系统观念,以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为目标,以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和国内相关立法为基础,进一步规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为我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体现生态环境立法的
系统性与开放性
在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中,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已形成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尽管在规模和数量方面有显著优势,立法范围也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多数领域,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性立法理念和思维,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体系仍然存在立法形式分散、立法内容重叠、立法适用性较弱等问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指出,“强化美丽中国建设法治保障,推动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系统观念引领下的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不仅要在形式上推进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规范化,而且要立足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和立法基础,通过法治理念优化、立法体例设置、法律规范提炼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体系与美丽中国建设的契合性。
系统观念引领下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还应当注重实现新时代生态环境立法体系的开放性。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良好的生态自然环境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问题呈现出传统环境问题与新兴环境问题并行的现象,尤其是在生物安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影响了公众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体系也应当顺应社会发展,对当前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的立法需求作出及时回应。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要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把原则性、共通性法律理念、制度编入法典的同时,对新兴生态环境问题和传统环境问题进行具体规制,推动生态环境立法与社会现实需求的衔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下的立法实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系统观引领下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除了在立法体例、制度设计、体系优化等方面反映出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化和整体性以外,也是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目前,国际上已有较多国家颁布实施了生态环境法典,相关立法经验虽然可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一定借鉴,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法典编纂,在思想引领、立法模式、制度设计方面要立足于新时代中国国情予以展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核心思想引领,充分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回应美丽中国建设的现实需求,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念、目的、原则等内容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进行法典化表达。
在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系统观引领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需要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需求与制度回应之间的关系,探索创建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生态环境法典立法模式则成为其重要抓手。在国际社会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经验中,无论是体例形式还是制度内容,都基于立法基础、社会背景等差别,无法为我国直接提供切实可行的整套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模式。基于生态环境法治问题的复杂性与关联性,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不仅应明确环境法作为新兴部门法的属性,也应当正确认识生态环境法治具有的“领域法”特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取向,以实现生态环境、社会发展、公众权益的协同发展为目的。一方面,通过立法规制范围扩张、综合性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不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关注行政法、民法、国际法等部门法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体现生态环境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形式系统性和制度合理性。
总之,随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成为党和国家在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立法任务,要以系统观念引领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运用中国式法治思维,系统解决我国当前各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现实问题,统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立法理论规范性、立法问题导向性、立法方法创新性,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生态法典编纂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编辑 | 宁 珏
审核 | 马冉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