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科学性
——新修改《统计法》系列解读之三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徐荣华
《统计法》是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全面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要作用的根本大法。自1983年颁布,经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有力推动了统计工作法治化水平,促进了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再次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笃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适应以统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统计部门要带头学习好、运用好、遵循好新修改《统计法》,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以高质量统计数据服务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为保障统计基本任务的高质量完成,《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该规定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高度契合,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对于确保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行意义重大。
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是开展统计工作的重要前提。没有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就没有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高度重视统计标准工作,适时修订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等常用统计标准;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先后出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分类》《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等重要统计标准,积极构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乡村振兴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城市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文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为确保统计如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必要基础。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相关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制修订不及时、反映高质量发展不充分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大相关工作力度。
科学的调查方法和先进的数据采集手段直接关系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统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截至目前,我们已成功开展7次人口普查、5次经济普查、3次农业普查,抽样调查在政府统计中广泛运用,行政记录在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弥补国民经济核算基础数据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事求是地讲,我们目前无论是在统计调查方法上还是在调查手段上都有很大的改进优化空间。比如说,普查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得不够显著,行政记录共享和大数据统计应用还有一定障碍,数据采集的信息化程度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加以解决。
一是依法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体系。统计标准是科学规范设定统计调查内容、统计调查对象的重要依据,是确保统计数据适用性、可比性的基本条件,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及时制定和修订。近期,要对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行业标准分类》修订情况,同步开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及时将经济社会发展中涌现的新活动新内容充实进来,更加全面准确反映国民经济行业现状。要基于新修订行业标准,及时修订数字经济、“三新”经济、海洋经济、节能环保、文化产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派生类统计分类标准。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研究未来产业、银发经济、首发经济、低空经济、冰雪经济等国家或部门统计标准,为科学统计提供强有力的标准支撑。
二是与时俱进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指标体系由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指标体系、国民经济行业统计指标体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单位调查指标体系等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的统计指标体系组成。其中,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指标体系是“龙头”,行业和重点领域统计指标体系是主体,统计单位调查指标体系是基础。下一步,要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细化国有经济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生态产品增加值等国内生产总值分组指标,健全完善碳排放核算统计指标体系;持续优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式现代化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乡村振兴和城市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探索构建大食物监测统计指标体系、人口高质量发展和充分就业统计指标体系;以满足宏观、中观统计指标体系需求为重点,不断优化统计单位调查指标体系。
三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深入渗透,数据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深化和拓展,所有可应用、可存储的数字、文字、图形、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都是数据。统计承担采集数据、加工数据、分析数据的重要职责,在大数据时代面临良好发展机遇,新修改《统计法》明确规定“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我们要以贯彻新修改《统计法》为契机,积极推进统计数字化转型,深化大数据统计应用,加强普查、调查统筹协调,更加有效发挥抽样调查主体功能作用,加快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早日建成科学高效的统计调查方法新体系。
一是逐步推广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我国统计核算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按基本单位在地原则进行。经济普查全面采集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常规调查以法人单位为主,同时采集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根据现行《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常规调查原则上按“法人在地”开展,银行、保险、电信、石油、铁路、邮政、烟草、电力等重点行业的跨地区分支机构纳入实际经营地统计,其他行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跨省(区、市)分支机构经批准视同法人在地统计。由于非普查年份企业跨业经营及规模以下跨地区经营不能视同法人在地统计,可能导致一些经营主体从事的新经济新领域活动不能充分反映。下一步,要在深入调研、全面试算的基础上,以修订《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为重要抓手,积极稳妥推动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改革,为持续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标准支持。
二是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和《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为及时反映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新经济新领域发展情况,国家统计局自2016年起制定实施《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以下简称“三新”统计制度),全面收集新兴产业、新产品、新服务、高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创新、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金融科技平台、开发园区等14个方面的新经济新领域发展情况数据。2023年制定实施《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重点收集各类经营主体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方面的数据。就目前来看,“三新”统计制度覆盖新经济型领域还不够,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数字经济特别是产业数字化统计基础还比较薄弱。下一步,要探索建立新质生产力、未来产业、低空经济、银发经济、首发经济等新经济统计,强化产业数字化统计基础,全面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
三是组织开展企业组织结构调查。企业组织结构调查是收集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下属单位相关信息的专题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下属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主要产品、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状况等相关数据。开展企业组织结构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在地统计核算提供详实数据基础,同时也能够在保证应统尽统的前提下,尽量多的了解掌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活动新内容。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依法开展企业组织结构调查,如加拿大统计局对大中型企业开展组织结构调查,美国普查局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开展类似于企业组织结构调查的企业所有人情况调查,欧盟统计局统一组织成员国开展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调查。结合我国统计工作实际,开展企业组织结构调查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们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决策部署,加强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基础建设,优化总部和分支机构统计办法,统筹安排企业组织结构调查各项工作,以高质量的统计核算数据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统计微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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